典權與流質抵押的區別,典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2022-03-12 03:40:39 字數 5795 閱讀 5788

1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而提供擔保,在債權未受清償時得處分該財產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抵押權的特徵

1.抵押權的標的物主要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

在我國,動產也可以用作抵押權

2.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占有

標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抵押權最能實現抵押人用以融資的目的,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擔保進行融資,真正做到了物盡其用,所以被作為擔保之王。

3.抵押權原則上是意定擔保物權

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

典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第一、典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

第二、典權人必須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價。

第三、典權的客體是不動產,並且必須轉移占有。

第四、典權是有期限的他物權。典權人在典期內享有對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典期屆滿以後出典人享有回贖出典財產的權利。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有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

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

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金。典契中一般規定,到期不贖的,由承典人改典為買,也可經雙方協商,續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權存續期內,還可以將房屋轉典,或出租給他人,並且可以典權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質權和典權的區別: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有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

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

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金。典契中一般規定,到期不贖的,由承典人改典為買,也可經雙方協商,續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權存續期內,還可以將房屋轉典,或出租給他人,並且可以典權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1.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的,而且抵押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和權利。

2.質押是轉移物的占有的,並且只是適用於動產和權利

3.典權只用於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出典

質權、抵押權、典權有什麼區別?

3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質權和典權的區別: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有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

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

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金。典契中一般規定,到期不贖的,由承典人改典為買,也可經雙方協商,續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權存續期內,還可以將房屋轉典,或出租給他人,並且可以典權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1.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的,而且抵押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和權利。

2.質押是轉移物的占有的,並且只是適用於動產和權利

3.典權只用於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出典

在擔保法中,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5樓:jer宇

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的,而且抵押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和權利。

質押是轉移物的占有的,並且只是適用於動產和權利

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對方支付對價之前保留該物的占有如果對方不支付對價那麼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僅僅用於動產。多見於加工承攬。

典權只用於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出典。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典權不是擔保物權,而是用益物權。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3.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6樓:匿名使用者

請陳述什麼案情呢

縱橫法律網-湖北華忠律師事務所-潘保華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敘述

縱橫法律網-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徐濤律師

典押和抵押有什麼區別

8樓:

不知道你說的典押是哪種情況,是典當?還是典權?

一、首先要區分幾個概念:

1、典權是指一方支付典價,占有他方的不動產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

2、典當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可對該動產主張有限受償權。

3、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典權與典當的區別在於:

1、首先,二者性質不同。典權屬於用益物權,而典當屬於擔保物權。

2、其次,標的物不同。典權的標的物只能是不動產,而典當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3、再次,義務人收回標的物時的成本不同。出典人收回典物時,只需支付原典價,而出當人贖回當物時,不僅須支付本金還須支付一定的利息

4、最後,是否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不同。典權人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而典當的質權人不得對標的物進行使用,也無權對其進行收益。

三、典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典權與抵押權均可以不動產為標的,但是二者也存在重大區別,表現在:

1、首先,二者成立的前提條件不同,典權以轉移不動產的占有為前提,而抵押權則不以轉移不動產的占有為前提,抵押權的成立無須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2、其次,二者的性質不同,典權的性質為用益物權,決定了其以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為主要目的,抵押權的性質為擔保物權,決定了其以取得不動產的交換價值為主要目的

3、再次,是否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不同。典權人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而抵押權人不得對標的物進行使用,也無權對其進行收益。

四、典當與抵押的區別

1、典當的本質應當為一種特殊型別的質押,典當的主體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當機構,不能是其他個人或者組織。

2、典當與抵押的區別在於標的物不同。典當的標的物只能為動產,而抵押的標的物可以為動產,也可以為不動產。

典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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