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中國選舉制度的異同,美國與中國的選舉制度的異同

2022-03-14 08:24:39 字數 6151 閱讀 3885

1樓:狂人橫刀向天笑

中美選舉制度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規定上的差異

選舉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當家作主的重要標誌之一。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條件較為寬鬆,完全不受諸如財產、性別、職業、受教育水平等條件的限制,每個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美國《憲法》及相關選舉制度對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資格有不同的規定:(1)選民:出生在美國、年滿18周歲的美國公民,達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參議院議員:

年滿20周歲的美國公民,至少在美國生活九年,是選舉所在州的居民;(3)眾議院議員:年滿25周歲的美國公民,至少在美國生活九年,是選舉所在州的居民;(4)**:美國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滿35周歲,在美國居住年滿14周年。

因此,在美國18歲的公民並不是獲得選舉權的充要條件,還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體選舉法的限制,例如對選民的居住期限、登記狀況甚至居住區域的特殊規定等。

2.選舉機構的差異

選舉機構,即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事務機構的通稱。中、美選舉機構的最大差別之處在於選舉機構的常設性和非常設性。 中國目前各級各類的選舉機構都是非常設性的或暫時代行職權的組織。

如果從層次上劃分的話,可以分為**選舉機構、地方選舉機構和基層選舉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的。由於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只是主持選舉的組織,因此,一般而言,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即 告撤銷。

美國的**選舉主持機關是聯邦選舉委員會,屬於常設、獨立性的機構(即獨立於立法、司法、行政的專門機構)。委員在任職期間內不得擔任聯邦**的**或職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業。聯邦管理委員會有很大的職權,可以制定投票及政黨活動的有關規則,獨立向國會提出預算,具備調查、司法起訴的權力。

3.選舉經費**的差異

選舉經費是選舉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物質 保障,也是保障選舉質量的物質基礎。中、美選舉制度對選舉經費的規定最明顯的區別在於經費的**是公費還是自籌上。 按照現行選舉法第八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選舉法第八條的規定,為選民充分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 權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障。美國的選舉費**則較為廣泛。

美國候選人競選經費主要**於:候選人本人及其家族、政黨資助、**補助、政治行動委員會捐助、公民個人捐款。此外,選舉經費還可以通過捐助**會、籌款聚餐會、發表電視講話等多種途徑獲得。

美國選舉經費的**強調的是自治原則,個人競選中自籌經費是最為強調的,相對而言政黨的籌措、**的捐助處 於次要的地位。

4.選舉過程的差異 中、美選舉制度對選舉程式的規定大體都包含選區劃分、選民登記、候選人提名、投票、計票和選舉結果確認等環節。雖然兩國就每一步驟的細節規定不完全一致,差別不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也體現在選舉過程的民主、公開、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們國家的選舉雖說是採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結合的方式,可我國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範圍只限制在縣、鄉兩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多層間接選舉產生的。而在美國,無論是**選舉、國會議員選舉還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無論是候選人提名、還是正式選舉過程中,公民直選都佔據了重要位置,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5.選舉規則的差異

選舉規則影響著選票計算的方式,也就是說不同的選舉規則決定著候選者當選條件的不同。中、美選舉規則就存在相當的差異。在一般選舉中,我國採用以過半數票獲勝的絕對多數制。

美國的國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 生,採取多數選舉制度,美國人稱作「相對多數制」,即在應選名額只有一名的情況下,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當選,得票數不要求超過有效選票 的半數,也被稱作「領先者當選」制度。

2樓:

美國是人人投票選舉,我國是人人看投票選舉

美國與中國的選舉制度的異同

3樓:

1、選舉的原則不同:

中國的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這是主要適用於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基本原則。根據《憲法》第34 條規定:

美國憲法將眾議員的選舉原則規定為:國會眾議員依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眾議員與人口的比例不得超過1∶3萬(即每位眾議員至少須代表3萬選民),但每個州至少應有1名眾議員。美國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依普查結果重新分配眾議院議席。

2、選舉的方式不同:

中國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根據《選舉法》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級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美國憲法規定眾議員所代表的選民數不得少於3萬,但實踐中發現這個規定範圍太寬。與最高法院通過案例確定的「盡量使每一位議員與其他議員所代表的選民數相當」原則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過乙個案例裁決劃分選區時要使各選區人口比例差額不超過3.

1%。3、選舉的機構不同:

中國是由各級人大代表來選舉,人大代表從中國公民中選出。

美國是由各州的議員來選擇投票。

4樓:匿名使用者

中美選舉制度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規定上的差異

選舉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當家作主的重要標誌之一。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條件較為寬鬆,完全不受諸如財產、性別、職業、受教育水平等條件的限制,每個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美國《憲法》及相關選舉制度對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資格有不同的規定:(1)選民:出生在美國、年滿18周歲的美國公民,達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參議院議員:

年滿20周歲的美國公民,至少在美國生活九年,是選舉所在州的居民;(3)眾議院議員:年滿25周歲的美國公民,至少在美國生活九年,是選舉所在州的居民;(4)**:美國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滿35周歲,在美國居住年滿14周年。

因此,在美國18歲的公民並不是獲得選舉權的充要條件,還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體選舉法的限制,例如對選民的居住期限、登記狀況甚至居住區域的特殊規定等。

2.選舉機構的差異

選舉機構,即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事務機構的通稱。中、美選舉機構的最大差別之處在於選舉機構的常設性和非常設性。 中國目前各級各類的選舉機構都是非常設性的或暫時代行職權的組織。

如果從層次上劃分的話,可以分為**選舉機構、地方選舉機構和基層選舉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的。由於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只是主持選舉的組織,因此,一般而言,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即 告撤銷。

美國的**選舉主持機關是聯邦選舉委員會,屬於常設、獨立性的機構(即獨立於立法、司法、行政的專門機構)。委員在任職期間內不得擔任聯邦**的**或職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業。聯邦管理委員會有很大的職權,可以制定投票及政黨活動的有關規則,獨立向國會提出預算,具備調查、司法起訴的權力。

3.選舉經費**的差異

選舉經費是選舉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物質 保障,也是保障選舉質量的物質基礎。中、美選舉制度對選舉經費的規定最明顯的區別在於經費的**是公費還是自籌上。 按照現行選舉法第八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選舉法第八條的規定,為選民充分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 權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障。美國的選舉費**則較為廣泛。

美國候選人競選經費主要**於:候選人本人及其家族、政黨資助、**補助、政治行動委員會捐助、公民個人捐款。此外,選舉經費還可以通過捐助**會、籌款聚餐會、發表電視講話等多種途徑獲得。

美國選舉經費的**強調的是自治原則,個人競選中自籌經費是最為強調的,相對而言政黨的籌措、**的捐助處 於次要的地位。

4.選舉過程的差異 中、美選舉制度對選舉程式的規定大體都包含選區劃分、選民登記、候選人提名、投票、計票和選舉結果確認等環節。雖然兩國就每一步驟的細節規定不完全一致,差別不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也體現在選舉過程的民主、公開、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們國家的選舉雖說是採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結合的方式,可我國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範圍只限制在縣、鄉兩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多層間接選舉產生的。而在美國,無論是**選舉、國會議員選舉還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無論是候選人提名、還是正式選舉過程中,公民直選都佔據了重要位置,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5.選舉規則的差異

選舉規則影響著選票計算的方式,也就是說不同的選舉規則決定著候選者當選條件的不同。中、美選舉規則就存在相當的差異。在一般選舉中,我國採用以過半數票獲勝的絕對多數制。

美國的國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 生,採取多數選舉制度,美國人稱作「相對多數制」,即在應選名額只有一名的情況下,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當選,得票數不要求超過有效選票 的半數,也被稱作「領先者當選」制度。

5樓:草原上之狼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規定上的差異

選舉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當家作主的重要標誌之一。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條件較為寬鬆,完全不受諸如財產、性別、職業、受教育水平等條件的限制,每個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美國《憲法》及相關選舉制度對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資格有不同的規定:(1)選民:出生在美國、年滿18周歲的美國公民,達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參議院議員:

年滿20周歲的美國公民,至少在美國生活九年,是選舉所在州的居民;(3)眾議院議員:年滿25周歲的美國公民,至少在美國生活九年,是選舉所在州的居民;(4)**:美國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滿35周歲,在美國居住年滿14周年。

因此,在美國18歲的公民並不是獲得選舉權的充要條件,還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體選舉法的限制,例如對選民的居住期限、登記狀況甚至居住區域的特殊規定等。

2.選舉機構的差異

選舉機構,即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事務機構的通稱。中、美選舉機構的最大差別之處在於選舉機構的常設性和非常設性。 中國目前各級各類的選舉機構都是非常設性的或暫時代行職權的組織。

如果從層次上劃分的話,可以分為**選舉機構、地方選舉機構和基層選舉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的。由於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只是主持選舉的組織,因此,一般而言,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即 告撤銷。

美國的**選舉主持機關是聯邦選舉委員會,屬於常設、獨立性的機構(即獨立於立法、司法、行政的專門機構)。委員在任職期間內不得擔任聯邦**的**或職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業。聯邦管理委員會有很大的職權,可以制定投票及政黨活動的有關規則,獨立向國會提出預算,具備調查、司法起訴的權力。

3.選舉經費**的差異

選舉經費是選舉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物質 保障,也是保障選舉質量的物質基礎。中、美選舉制度對選舉經費的規定最明顯的區別在於經費的**是公費還是自籌上。 按照現行選舉法第八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選舉法第八條的規定,為選民充分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 權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障。美國的選舉費**則較為廣泛。

美國候選人競選經費主要**於:候選人本人及其家族、政黨資助、**補助、政治行動委員會捐助、公民個人捐款。此外,選舉經費還可以通過捐助**會、籌款聚餐會、發表電視講話等多種途徑獲得。

美國選舉經費的**強調的是自治原則,個人競選中自籌經費是最為強調的,相對而言政黨的籌措、**的捐助處 於次要的地位。

4.選舉過程的差異 中、美選舉制度對選舉程式的規定大體都包含選區劃分、選民登記、候選人提名、投票、計票和選舉結果確認等環節。雖然兩國就每一步驟的細節規定不完全一致,差別不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也體現在選舉過程的民主、公開、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們國家的選舉雖說是採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結合的方式,可我國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範圍只限制在縣、鄉兩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多層間接選舉產生的。而在美國,無論是**選舉、國會議員選舉還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無論是候選人提名、還是正式選舉過程中,公民直選都佔據了重要位置,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5.選舉規則的差異

選舉規則影響著選票計算的方式,也就是說不同的選舉規則決定著候選者當選條件的不同。中、美選舉規則就存在相當的差異。在一般選舉中,我國採用以過半數票獲勝的絕對多數制。

美國的國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 生,採取多數選舉制度,美國人稱作「相對多數制」,即在應選名額只有一名的情況下,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當選,得票數不要求超過有效選票 的半數,也被稱作「領先者當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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