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眉目琯青絲
應當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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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嗎?
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嗎?賣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嗎?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嗎?賣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嗎?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由此可以知道,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
雖然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出租人的,他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處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賣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賣出房屋之前,出租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通知承租人,因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承租的房屋。
2、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嗎?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因此,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
抵押行為不影響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可以繼續住在那裡,出租人也可以繼續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償還債務,而將房屋變賣或者拍賣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來的租賃合同繼續住在房子裡。
2樓:貴陽楊澤律師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由此可以知道,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
雖然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出租人的,他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處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賣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賣出房屋之前,出租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通知承租人,因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承租的房屋。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因此,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
抵押行為不影響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可以繼續住在那裡,出租人也可以繼續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償還債務,而將房屋變賣或者拍賣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來的租賃合同繼續住在房子裡。
3樓:水上的魚
應當告知承租人。
根據《民法通則》、《擔保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是根據抵押權設定的先後來處理房屋租賃與抵押關係的。
1.先成立租賃而後設定抵押權的情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租賃權物權化的集中體現。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租人將租賃房屋讓與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對該受讓人仍然有效。
《擔保法》第四十八條也有類似規定:「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按照「舉重以明輕」法律解釋原則,可以認為先設定的租賃合同可以對抗後設立的抵押權。
即使抵押權人為了實現抵押權,對抵押的房屋進行強制拍賣,租賃關係仍能夠對抗買受人,即為「拍賣不能擊破租賃」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由此可見,租賃對抵押權的實現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所以抵押人應將已出租的事實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決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則,抵押人應對抵押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先設定抵押權後成立租賃關係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可見,後成立的租賃關係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抵押權人在實現權利時,能以房屋並無租賃關係存在(即無權利瑕疵)變賣、拍賣而獲得清償,租賃關係對於受讓人亦無約束力。至於承租人可以依其與出租人之間的內部合同關係主張權利,即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出租人抵押租賃房屋是否應當告知承租人?
4樓:眉目琯青絲
應當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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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嗎?
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嗎?賣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嗎?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嗎?賣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嗎?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由此可以知道,出租人可以賣掉或者抵押已經出租的房屋。
雖然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出租人的,他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處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賣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賣出房屋之前,出租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通知承租人,因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承租的房屋。
2、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嗎?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因此,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
抵押行為不影響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可以繼續住在那裡,出租人也可以繼續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償還債務,而將房屋變賣或者拍賣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來的租賃合同繼續住在房子裡。
已出租的房地產辦理抵押登記時,房產部門是否有義務書面告知承租人?
5樓:小小可愛就是乖
您好,我在廣州典當行工作
經常受理房地產抵押典當借款
房產登記部門是沒有義務通知或書面告知承租人但抵押人(即房屋所有人)有告知義務
且抵押權人(即出借人)也應告知承租人該屋將設定抵押權一般抵押權人會要求承租人書面放棄優先權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_^
更多有關房地產抵押借款及承租方面的諮詢,盡在「廣州首家典當****」
6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有告知義務,讓承租人知道此房產用於抵押;抵押權人為避免今後申請執行遇到承租人對抗,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都先會要求承租人簽訂《承租人宣告》,承諾「同意抵押權人今後在處置房產時無異議」。這樣就避免今後處置上的麻煩!!!!
7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部門會按程式詢問產權人房屋是否出租,但是沒有義務告知承租人的!
8樓:新浪房友**
是所有權人自己告知
買賣合同上有規定,如果房子要**,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另外,如果有租約,應與下家告知。是租約轉讓,還是在產權轉移前後,租約停止。
出租房屋抵押的法律問題
9樓:華律網
出租抵押的房屋是合法的,法律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
不得處分抵押物,但並未規定不得出租抵押物。因此,房主可以自由的進行出租其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這裡我們通過法條的表述看出,法律是允許出租抵押物的,只是存在乙個問題。我們通常所說「買賣不破租賃」在這種情況下將不適用,因為是先抵押後出租,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時候,將打破租賃關係以保障抵押權益。
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承租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如果存在的話,則要慎重選擇。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義務。可要求繼續租賃直到合同期滿。
合同法:第228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1樓:墊江長龍
你好: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人可以將房屋抵押,並且無需承租人同意!承租人沒有義務簽署。日後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承租人直接以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進行抗辯,而繼續租賃房屋。
12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抵押的協議的簽署的法律意義是,明示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原租賃合同有效,簽署是承租人權益的合法保護,是抵押人的義務,即使抵押權人在債權到期後請求行使抵押權,也需要承租期滿之後才能行使,因為出租在前。
13樓:五福
承租人沒有義務簽署同意抵押協議。簽署抵押後一旦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利受損失的人是承租人,當然你就不能繼續租賃房屋了。除非另有說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仔細檢視你簽署的同意抵押協議,裡面有沒有「買賣可以打破租賃」的同意條款。如果沒有這個協議簽不簽對你沒有太大的意義。你可以一直租賃到合同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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