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種意見認為,未經妻子同意,丈夫賣房行為有效。理由是:夫妻是財產共有人,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利益的共同體。
其中夫妻一方賣房的行為,應當推定為是為了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同時夫妻之間關係親密,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外處分不動產時,是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應當知情。
第二種意見認為,未經妻子同意,丈夫賣房行為無效。理由是:夫妻作為不動產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並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
夫妻一方事先未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將嚴重侵害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該處分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我國民通意見第89條的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在本案中,本案訴爭房產是劉某和李某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劉某和李某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其進行處分;而劉某未徵得妻子李某同意,便將其與李某共同的房子出賣他人,因而劉某擅自出賣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行為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若購買房屋的第三人為善意購買,並支付了合理對價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那麼您無權追回該房屋,但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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