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關於撫卹金的發放配偶 子女及繼子女怎樣分配

2022-03-25 07:30:09 字數 6423 閱讀 8629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傷殘職工或革命軍人生前發給的撫卹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人個人所有,屬於其個合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後,依《繼承法》,這些撫卹金在其死亡時剩餘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他們生前享有的領取撫卹金的權利,已因其死亡而喪失,不可作為遺產繼承。

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卹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後,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並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卹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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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王元頁

1,撫卹金不屬於遺產,是屬於對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及精神撫慰費用

2,其中有針對特定被扶養人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父母的贍養費、其他依靠被繼承人生活成員的扶養費),由特定被扶養人所有

3,其餘撫卹金,由屬於撫卹物件的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協商分割

3樓:匿名使用者

配偶、子女(包括繼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平等分配。

請問撫卹金配偶子女如何分配?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傷殘職工或革命軍人生前發給的撫卹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人個人所有,屬於其個合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後,依《繼承法》,這些撫卹金在其死亡時剩餘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他們生前享有的領取撫卹金的權利,已因其死亡而喪失,不可作為遺產繼承。

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卹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後,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並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卹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5樓:法邦網專家

撫卹金下發的時候就是有明確物件的。遺產分配根據繼承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殤葬費,撫卹金,怎樣分配子女是否都有份?

6樓:綠水青山

1、殤葬費、撫卹金不屬於遺產,

2、撫卹金是屬於對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及精神撫慰費用3、殤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於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

4、其中有針對特定被扶養人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父母的贍養費、其他依靠被繼承人生活成員的扶養費),由特定被扶養人所有

5、其餘撫卹金,由屬於撫卹物件的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協商分割

7樓:人來人往人生

20年前母親去世,4年前倆兒女去世,1年前父親去世,現留子女一人,孫子三人3個家庭,撫卹金應該按國家那部政策法規分配,孫子可以和第一繼承人,平等分撫卹金麼,有沒有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繼子女分配的問題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各佔多少比例?

9樓:醉意撩人殤

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妻子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為全部遺產繼承人進行依法分割。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11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問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二分之一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生剩餘二分之一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即:配偶,父母,子女。

12樓:三簡

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就各繼承50%的遺產,如果是三個順位繼承人,那麼各佔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房地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開始。法定繼承順序分兩種。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13樓:

好像是配偶優先,其次是子女,最後才是父母

14樓:劉

「父母」是指夫妻二人的還是去世一方的父母?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情況首先妻子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為全部遺產繼承人進行依法分割。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17法一22號

16樓:英姐

多子女中,其中有一至二人想多繼承是可以?堪至要大部分如何辦理?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17樓:華律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18樓:穿雲落月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不過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依據以下三條:

第一、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第二、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第三、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19樓:分

一、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界定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爭議比較大,當前主要有兩種學說: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另一種是「繼承喪失說」。「扶養喪失說」認為,因侵害他人生命導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

「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餘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財產損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從而使得家庭共同體對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喪失。該學說認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是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在立法例上採「扶養喪失說」。《民法通則》第119條對死亡賠償金的內容規定為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賠償解釋》)則摒棄了「扶養喪失說」的觀點而採「繼承喪失說」,這主要是迫於「扶養喪失說」在司法實務中所面臨的諸多困境而做出的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根據「扶養喪失說」的觀點,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賠償權利人未成年或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為限,如果受害人沒有受其供養的被扶養人,則賠償義務人就無須賠償該項被扶養人生活費,因為所謂的損害並不存在,其救濟當然亦無從談起。

但是這樣便導致很多情形下相關的賠償權利人幾乎不能得到任何賠償,從而造成嚴重的利益失衡,這是極不合理、極不公平的。

鑑於立法調整約束嚴格,且難預期,因此司法調整的選擇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因為司法的終極目的和價值目標就是司法公正,採取何種學說本身並不是目的」,而《人身賠償解釋》的出台恰恰是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而對死亡賠償進行的一種司法調整。

二、死亡賠償金的不可繼承性

要討論死亡賠償金能否被繼承,必須要清晰遺產的界定。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繼承法》及其《意見》中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並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之內。

同時,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一種對權利主體未來期待利益「逸失」的賠償,是在受害人死亡後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遺產卻是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一定的時空限制。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並不具有遺產的性質,不能被繼承。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一)權利主體的確定

鑑於《人身賠償解釋》採「繼承喪失說」理論,對於死亡賠償金之權利主體的確定,筆者以為可以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當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在其之間進行分配;如果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權利人進行分配。

(二)分配原則的確定

在分配的主體確定以後還有乙個問題值得注意,那就是處在同一順序的權利主體之間如何進行分配呢?是否還是按照《繼承法》中確定的均等原則來進行處理呢?筆者以為,儘管《人身賠償解釋》採「繼承喪失說」理論,但死亡賠償金並不等於遺產,其分配的原則也必與遺產不同。

根據《人身賠償解釋》中的精神,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餘命年歲內收入「逸失」的賠償,其性質屬於財產性質的賠償,對此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但其可以通過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費等方式來獲得某種意義的賠償。

綜上,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筆者以為其權利主體的確定應當與法定繼承的主體範圍相吻合,但在分配的原則上又必須兼顧與死者共同生活這一特性來進行把握,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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