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怎麼申請,辦理失業保險要符合什麼條件?怎樣辦理?

2022-03-31 15:09:51 字數 5047 閱讀 8213

1樓:二姐聊保險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有具體的程式,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辦理解聘報備,並獲得審核回覆。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檔案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免冠**,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手續。

2樓:一則保杜笑笑

怎麼領呢?很簡單,只要滿足這三個條件,就可以去當地的社保局申領。 第一,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 第二,不是因為個人意願中斷就業。 第三,辦理了失業登記。

3樓:南無觀世音菩薩阿彌陀佛保佑

回答一、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23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二、如何辦理失業保險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沒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長給付期。《失業保險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在實務中,各地可能根據失業者繳費時間的長短,在同一檔次內適當拉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

申領失業保險金沒有次數限制。《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只規定了有關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而沒有規定限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數。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與失業人員就業期間履行繳費義務相對等。

履行繳費滿1年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只要符合《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管勞動者領取的次數多少。

5、失業保險金領取需要的證明材料: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證件照兩張);

(2)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6、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7、再次就業又失業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對其中「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的理解應注意:失業人員再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應該根據兩次失業時間的繳費年限單獨計算,但卻不能獨立享受。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又失業的應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剩餘期限與再失業後應該享受的期限合併計算。

以上為您查詢的相關資料 希望能幫到您

提問社保怎麼申請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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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申請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工作單位和參加失業保險並且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二)必須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必須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所以,應當及時要求原工作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7日內將作為失業人員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勞動合同期滿後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的檔案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且為出具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本人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40日內,持該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求職證,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以委託親屬持上述三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目前存在較多的問題是部分用人單位並沒有參加諸如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造成勞動者在失業以後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待遇。2023年11月01日實施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規定:

北京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職工本人均必須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費交納的主體;而且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沒有參加失業保險違反國家勞動法規,責任在於用人單位;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31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係,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失,勞動者也應當及時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辦理失業保險要符合什麼條件?怎樣辦理?

5樓:皮蛋粯子粥

一、失業保險辦理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申請流程:

以石家莊市失業保險管理處工作流程為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與待遇審核流程為: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1)失業人員持本人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1)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式:失業人員按月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制定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按月將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劃入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個人賬戶;

(2)一次性支付失業保險辦理程式:失業人員持申報材料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一次性申領手續;

(3)住院醫療補助金辦理手續: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4)失業人員生育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5)醫療保險費辦理程式: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向市失業保險處提出書面申請;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管理處開具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憑繳費證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6)死亡喪葬費、撫卹金辦理程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事業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7)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貼辦理程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處據實核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失業保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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