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請病假,讓員工帶病工作致使病情惡化死亡

2022-04-06 16:13:18 字數 5557 閱讀 2853

1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有責任。公司要賠慘了。

這個個人認為,可以申請工傷。等同於死在工作崗位上。

最重要的是請蒐集證據,包括請病假被拒,以及錯過最佳**時間。

員工因私請假,不少單位一般都按事假來處理,按照請假天數來扣除相應的當日工資。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這裡的日工資並不是隨便扣。此處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

日工資=假期工資基數÷21.75(月計薪天數)。

值得注意: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企業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例如,勞動者請事假是作為法院出庭的證明人或是參加選舉,企業應視為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出席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參加工會活動而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二、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首先,若勞動者請假程式合規,且依據單位要求提供病假證明的,單位應批准其病假,支付病假工資。但是如果是請很長的病假的,那麼就涉及到病假工資的計算。依據法律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患病六個月以內的: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而如果職工患病超過六個月以上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4)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應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職工相應補助。

(5)職工的病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注意:各地實施細則的規定不盡相同,也不都如此細緻,具體病假工資支付比例可諮詢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2樓:水6元

請你使用證據來敘述自己疑惑的提問內容。你說大家聽,才好判斷工廠是否存在過錯?

該員工是在啥年月日向工廠請病假?該工廠又是在啥年月日不批准員工請病假?

該員工上夜班死亡是在啥年月日?是在夜班崗位上死亡還是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判斷員工是否屬於工傷死亡的《工傷保險條例》依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3樓:荊萊

我認為,廠裡對員工的死亡存在過失,是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的。

廠裡明知員工有病,本應該給病假去**,但是不僅沒有給病假,還要求帶病上夜班,是明顯存在過失的。

4樓:112333束脩

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可以算作工傷致死。

這種情況的賠償金通常比較高,如果用人單位能給乙個滿意的賠償,協商解決是最好的。若是請律師的話,需要根據該名勞動者的工資基數,工作年限年齡計算賠償金。

5樓:倫俏

如果是你所描述的這樣,這個單位或企業的負責人將要承擔部分的法律責任,至於是領導不批病假,並拖延了病情的**,而導致此位員工帶病工作,以致病情惡化不治而死亡,那這位當事領導必須承擔應有責任;如果是領導集體所作出的不予病假的決定,那麼該單位集體將承擔應有的責任!

6樓:小笨象同學

廠裡拖延請病假,讓員工帶病工作,致使病患病情惡化死亡。

我覺得工廠是有很大一部分責任的,不給員工請病假是很可怕的事情,應該可以去起訴這間工廠。

7樓:好想你好

這種情況廠裡是負有一定的責任的,如果你能證明是工廠的原因。導致你不能夠請病假的話,到時候也可以向工廠索賠的。不行的話,直接去法院起訴的。

8樓:有趣的教育

這樣的情況必須要有證據,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才能夠證明讓員工帶病工作。應當給予一定量的賠償,但是證據必須充分。

9樓:彌茂

這種情況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明知道員工有病還讓他上夜班,他請了病假沒有當場同意,現在員工死亡了單位要賠償。

10樓:

拖延請假條,讓員工帶病工作,即使病情惡化死亡,如果有病的話,一定要請假的,不能有病井還去上班

11樓:穰映

如果是讓員工帶病工作,導致她病情惡化而死亡,那麼說明你是非常自私的人,應該給他道歉,或者是給予經濟賠償

12樓:

如果員工病重公司強迫你上班你可以拒絕的,發生這樣的事情您需要先做醫療鑑定,能夠證明他的死亡和工廠強迫他上班有直接原因,就可以要求賠償

13樓:感恩世界感恩未來

是在工作場合死亡,而又拖延病假耽誤病情的,廠裡需要承擔工亡賠償責任。協商吧。如果協商不成就起訴到法院吧。

14樓:書生之見是我

如果員工在上班時候發病,送醫院在兩天以內死亡,作為工傷處理,超過兩天,就是一般死亡

15樓:我來也

託源請假請病假,讓員工帶病工作,自私,病情惡化,死亡。這個公司是違反了勞動規定。

16樓:

合理必須要負有一定的責任,畢竟員工已經告知有疾病。單位繼續讓員工繼續工作,造成了員工的**。

17樓:蘇子河水東來平

拖延准許病假,讓員工帶病工作,致使病情惡化死亡。這廠方是有責任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有證據才可以

你說的這個事情已經很嚴重了

要是沒有證據的話,就不可以亂說的

19樓:騷陳聊車

這個完全需要負責任的,弄得不好還需要複習,使著這個民事責任是100%有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需要負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賠償。

員工以長期病假為藉口不來上班,怎麼處理?

2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以長期病假為藉口不來上班,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交生病的證明。

如果確實需要請假的,按照法律的固定給予其假期。

如果不能提交證明的,可以按照公司制度,按照曠工處理,超過一定的次數後,按照嚴重違紀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

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

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22樓:匿名使用者

病假單是因病由醫院出具的假條,根據病情開休息時間,休息一周至二周必須要經用用人單位位認定才可以。希望能幫到你

我公司員工請病假第三天突然死亡請問公司如果賠償

23樓:韓飛律師

應按當地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規定支付死亡待遇。

企業職工病假期間突然死亡,應當報警,確定死亡原因。確認是因病死亡,或者其它非因工原因死亡的,用人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按照所在省市規定,與基本養老保險**共同支付死亡待遇。

當前,我國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沒有統一規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各地規定不一,建議直接諮詢當地人社局。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2]102號

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準統一調整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轄縣(市)、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卹費標準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16000元;南通、揚州、泰州15000元;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14000元。

五、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準及支付渠道暫不作調整,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1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財政廳、民政 廳

《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3〕40號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標準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卹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乙個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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