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什麼意思?

2022-04-07 02:24:02 字數 4401 閱讀 8800

1樓:後_生

直接故意的主觀態度是「希望」,

間接故意的主觀態度是「放任」。

2樓:

直接故意殺人是犯罪嫌疑人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的主觀願望,其中不僅僅包括直接實施殺死對方的行為,也包括以殺人的主觀故意給對方造成重傷害後棄之不理而造成對方死亡。

而間接故意殺人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後果,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則行為人犯的是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例如行為人想殺a,但行為造成了b的死亡,且行為人已經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b的死亡,但放任了b死亡結果的發生。 另外一種就是,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了致命傷害,致命的程度是應當預見到的,但行為人放任了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採取任何急救措施(注意與故意傷害致死區別,在這裡,行為人應當有期望對方死亡的主觀意願存在)。

「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什麼意思?

3樓:華律網

間接犯罪並非法律概念,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間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須持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對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既不是希望其發生,也不是希望其不發生,而是任其自然,發生不發生都無所謂。2、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僅限於明知「可能發生」一種情況。3、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與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要求不相符。

4、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構成與不構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與否的問題。任何間接故意犯罪,都是以追求某種目的結果為前提的。正是這種目的結果,導致行為人原本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形態產生了性質上的變化。

4樓:匿名使用者

間接故意殺人罪

實施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屬間接故意,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過失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心理狀態容易混淆。兩者的相似處是:第一,兩者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第一,區別的關鍵在於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抱的心理態度不同。

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不僅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而且是完全反對這種結果的發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發生這種結果是違背其主觀意願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對,既不追求,也不防止,發生與否均不違背其主觀意願。

第二,促使和支配行為人實施行為的主觀認識因素也不同。過於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雖在一開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曾有預見,但真正促使實施行為時,其認識上卻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認為不會發生這種結果,而不再是認為仍有可能發生,而在間接故意情況下,行為人無論在行為前,還是在行為過程中,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一直處於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肯定的狀態之中。第三,過於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具有一定主客觀條件為依據的,只是對這些條件的作用作了輕率的、過高的估計,誤認為憑這些條件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危害結果。

5樓:匿名使用者

定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私人死亡的後果,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則行為人犯的是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

1.認識因素:明知危害行為可能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後果發生2.意志因素:主觀上對危害行為持放任態度

3.當事人因該危害行為而死亡

案例;王某欲殺其妻趙某,將毒藥放入趙某飯食中;王某明知自己三歲大的兒子可能會吃趙某的飯食,但他仍然實施放毒行為;結果他的妻子死亡,兒子也因吃了帶毒的反而死亡。

分析:這個案例中王某對他妻子趙某所犯的罪為故意殺人罪,對他兒子所犯的罪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

6樓:可愛的怪獸

1,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

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

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7樓:

樓上答非所問阿!嘿嘿~

來看這個**,很清楚啊,你點選問題進去後,點選「律師解答」,答案就出來了!

故意傷害致死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共同點是,都屬於故意犯罪,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人只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種過失的心理狀態;而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也不希望他人死亡,但其「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而對他人死亡採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正是由於這種放任,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故意傷害致死 在我國刑法中並不是乙個獨立的罪名,它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應具備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行為人對出現了致人死亡的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

刑法上的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 5

8樓:

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別

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並且不反對這種結果的發生。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對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上和接受態度上不同:直接故意殺人對結果的預見既包括必然發生也包括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殺人則只能是預見到結果的可能發生。

同時,直接故意殺人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間接故意殺人則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有無所謂的放任態度,不積極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聽之任之。另外,從犯罪形態來看,直接故意殺人存在著未遂,而間接故意殺人卻不存在未遂。應當注意,對於教唆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應當以直接故意殺人論處。

由於行為人不屬於法定的犯罪主體、不負刑事責任,他們只是教唆者的殺人工具,因而教唆者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對殺人後果負完全刑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是:直接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則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直接故意有三個特徵,第一態度明確(簡單的說行為人就是為了危害結果的發生而去行為)。第二,態度積極(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為了達到危害結果的發生主動地積極地實現犯罪目的)。第三,意志堅決。

間接故意則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成立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認識因素,就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發生。二是,意志因素,即行為人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這種意志因素又有以下特徵,第一,行為人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直接追求一種結果,並不追求他種結果。第二,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所追求結果意志以外的危害結果。但無視該結果,並且沒有任何避免其發生的意思。

第三,行為人為了追求該結果的發生,可以接受或容忍結果以外的危害發生。

10樓:至樂樂至

通俗的說,直接故意殺人就是以致他人死亡為目的而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間接故意殺人就是本身不以殺死他人為目的,為了另外的目的實施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11樓:孔維澤

你可以簡單記憶這些來區分主觀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投得是贊成票,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投得是棄權票,過失對危害結果投得是反對票、

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怎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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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 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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