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是以行政或司法機關違法為前提。賠償又分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法中設定了不同的程式。
刑事賠償主要是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其賠償程式的初始得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確認申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確認違法有多種形式,如錯判、錯拘、錯捕等,這些明顯錯案的,實際已經確認違法,不需要再走確認程式。
不明顯的,或當事人認為是違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的,則需經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確認的期限是60日。對確認有異議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能「申訴」,也就是進入了「信訪程式」。一旦該機關確認自己行為不違法,你就永遠走不進賠償的實體中了。
這也是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缺憾,故被人們稱為「不賠法」。對確認違法的,才可進一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後二個月內,應當作出賠償決定。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後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行政賠償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的。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賠償法是在2023年12月1日 生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在2023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賠償決定,或者在2023年12月1日以後才提出賠償請求的,即便相關行政、司法行為發生在2023年12月1日以前,仍舊可以適用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
但是,依舊要符合其他有關提出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緩刑冤案國家陪賞嗎?我爸被判三緩刑五年,後平反改判無罪後,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這情況只有被羈押的時間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此種情況可以直接申請國家賠償。
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前的冤假錯案是否可以申請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賠償申請案例中法官說:"2023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已過時效(過期)的不預賠償"。問題是:2年的所謂時效是**來的?!
冤案即:國家**某機關包括、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或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包括其合法財產及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生活、學習等一切合法權利。
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中確有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生在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的2、3年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2、2023年以前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就得依法賠償!
3、退一萬步,就算符合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定,那麼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執行,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執行?!邏輯混亂根本不通,嚴重的自相矛盾!!
6樓:養天祿
長壽政法委、法院、等直到現在還說80年代冤坐牢得不到賠償,只能以信訪救助,理由是當時沒有國家賠償法
律師,你好,請問二十年前的冤假錯案還可以重新提起國家賠償嗎?
7樓:七台河李陽平
從冤假錯案發現(或糾錯、平反)之日起兩年內申請賠償,從法理上是應該得到支援的。如果冤假錯案發現(或糾錯、平反)之日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且超過兩年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調整。而且在請求時會受時效限制的。
8樓:信好慕
如果證據十分充分,你是完全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
9樓:桂山楣
二十年前的冤假錯案還沒有徹底了結,還可申請法院賠償嗎
10樓:吧友蕪攜
有足夠的1證據是可以的
二十幾年的冤案現在還是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網友說:"國家賠償時效為2年,過期了..."。請問2年是**規定的?!
其實冤案即:國家**的某機關、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一切合法權利,包括其參加公平社會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生活、學習等一切合法權利!
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確有規定,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生在2023年《國家賠償法》出台的3年前,照這樣這些冤案不都過期了嗎?!2、當時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就得賠償!
3、就算符合2023年出台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的規定,即此案的賠償是按這個國家賠償法執行了-不預賠償,那麼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新的國家賠償法執行,反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這個國家賠償法執行?!邏輯根本不通,這是嚴重的自相矛盾!!
12樓:團隊為您服務
依照你的說法,現在案子還沒有定論,還是取保候審,目前申請國家賠償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有了定論是冤案,也要看當時逮捕了多長時間,取保候審的時間估計不可能給你國家賠償。但是可以和有關機關商量此事,畢竟取保候審,限制人身自由,這麼長時間能否給點兒補償,可以商量,給於不給,另當別論,不是法律規定!
13樓:法律援助律師
如果證明你是冤案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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