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目前情況是老婆在鬧離婚,你乙個人撫養兩個孩子。但事實上你還沒有離婚。所以你也提不上上訴,如果你真感覺過不下去了,可以選擇離婚。
那麼兩個孩子。分別由你們兩個人監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離婚的時候,你感覺不公平,可以上訴。
2樓:永不暗淡的光
對一審判決不服,就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但也要考慮案件結果和訴訟成本
3樓:
這是撫養權的問題。女方不要孩子也是可以上訴的。
4樓:靈助
大老爺們 害什麼怕呀?這一切已經發生 就要去面對 不用怪別人 命運就是如此 面對現實 承擔一切 現在多吃點苦 以後有享不完的福 請驗證!
5樓:
你如果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你是可以在有效訴訟期內進行上訴的。不過你得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去進行上訴,最好先去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權衡下利弊,再決定要不要去上訴。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在有效時間內就可以上訴。
7樓:劉付利律師
建議找律師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分析一下,有無上訴的必要和改判的可能。
8樓:
這個問題比較容易嗎!我告訴你如果你一審被判實刑!因為家裡特別情況申訴不去服刑肯定是不可以的!這是法律不是兒戲!你試試吧!
9樓:
你好!你因為什麼事情而打官司呢?這個與你母親過世,老婆離婚等無關,是否上訴要看你在這個官司中扮演的角色,自己是否冤枉……
10樓:薔聞鑲
一般來說,在有效期內可以上訴的
法律規定上訴離婚多久才能離婚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訴訟離婚需要的時間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1、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離婚案件,可以採用簡易程式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綜上,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12樓:易書科技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乙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案件可以上訴嗎
13樓:1987蔡仁彬
可以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4樓:華律網
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或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抗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上訴是法律上的乙個專業術語,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離婚案件經過基層法院一審後,若當事人雙方中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以一次為限。符合條件的,起訴二次基本上法院會判離。
如果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一次也可以離婚;若第一次被判決不准離婚,半年後再起訴,第二次基本上判決離婚的可能行就比較大了。
15樓:律雲服務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是可以上訴的,但是如果就是對婚姻關係解除提起上訴,建議不要上訴,可以直接等6個月後重新提起訴訟。---律雲062號雲律師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是調解結案的、且不超過上訴期、應該有上訴權力。
17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案件的爭議分兩類。第一類是身份關係糾紛(是否還是夫妻關係) 第二類是財產糾紛。
第一類的身份關係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因為婚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變動。
如果法院判處不予以離婚的,則可在判決後6個月後才可再次提起離婚申請。
第二類的財產糾紛,可以上訴。因為這並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18樓:jodie韶華易逝
可以的,這個是屬於民事訴訟
19樓:程律師答疑
可以上訴,除非調解結案
20樓:勝粟律師網解答
你好,當然是可以上訴的。
法律規定離婚上訴會維持原判嗎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訴訟離婚時,法院判決離婚的最重要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達不到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這個時候可能當事人會選擇上訴,那麼離婚上訴會維持原判嗎?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申請上訴的,上訴是否可以推翻一審判決需要根據上訴請求以及相關證據來判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因此,離婚案上訴的,是有可能會維持原判的。
離婚如何上訴
22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對方不想離婚,你可以找專業律師幫你,了解對方不離婚的真實原因,這樣對於後面是否協議或訴訟離婚會很有幫助。
若你是原告,第一次起訴後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你不應再上訴,不然就是自己浪費自己的時間。你可以等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起訴,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23樓:桂花
直接去法院,有接待的,花點錢,買他幾張起訴用紙,50元錢起訴費用,把起訴原因、對方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起訴要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最後填上你的名字,交給法院,就行了!
離婚上訴,需要哪些證件?
24樓:舊夢成光
您是否會有這樣的疑問?
訴訟離婚後,
法院作出了離婚的民事判決,
判決生效了,
那麼是否一定要去婚姻登記機關換離婚證呢?
我可以百分之百確信的告訴你:
不需要一般在判決中,法官把結婚證就收走了,判決離婚的,結婚證是不再發還的。
在法官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後,還問:
法官,這樣我就算離婚了嗎?
法官,我拿著這份判決書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的相關事宜了嗎?
法官,我怎樣才能拿到離婚證呢?
你既然這麼問,我想反問你一下:為什麼去起訴離婚,很多時候不就是一方不配合辦離婚手續才起訴的嗎,起訴了還要去民政局,那起訴幹什麼呢!
什麼是離婚判決書?
法院離婚判決書是法院審理完離婚案件後,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也就是去法院離婚,法院判決離婚或者不准予離婚的結果,它是一種對原被告雙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
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我們國家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到法院起訴離婚,通過法院的審判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若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予以判決離婚。宣告離婚判決的,發給當事人離婚判決書,並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就是婚姻當事人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
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後即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的法律效力一樣嗎?
法院生效後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如已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則不需要再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成離婚證,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想再婚,直接帶著離婚判決書和身份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就可以了。
放心了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
25樓:天津六月雪
上訴需要遞交一審判決書影印件乙份,上訴狀兩份,身份證影印件一張。
26樓:娜貝錳不艙財
結婚證,身份證,還有自己的申請書和對方的簽字同意
27樓:庫珠闢曼冬
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起訴書。
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可以上訴嗎?
28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可以上訴,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九條 一審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9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
188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逕行判決、裁定: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189條、在第二審程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併的,將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不必將案件發還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90條、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191條、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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