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昆明龔律師
這男的已經構成重婚罪了。
起訴離婚或者協議離婚。
根據情況你可以要求男的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具體多少看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你們的財產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下。。。沒什麼不好意思的,這是在維護正當的權益。。。。。他犯得罪在婚姻法上寫的清清楚楚----重婚罪。。。
可以起訴。。。找個律師指導下,寫個訴訟狀交到當事人(婦人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了
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去陳訴他的罪行。。。
最簡單的去公安局舉報他也可以。。。
當然,如果不忍的話。。建議在律師協調下與之私了。。。
3樓:利多卡因
1、該男子如果與另一女子長期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就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2、因該男子過錯行為,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適當照顧女方。照顧子女的利益,,該婦人可以適當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並可以獲得賠償,賠償沒有標準,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和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找個律師,寫個民事起訴狀,遞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申請異地訴訟可以嗎?
4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簡單分十四點介紹如下: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五、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樓:給我乙個微笑霞
可以異地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專門對管轄問題作出了規定。
根據案件型別的不同管轄法院是不同的。
通常而言,在排除專屬管轄及合法的約定管轄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被告所在地是指戶籍所在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必須在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並且應有證據證明的才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6樓:
在規定時間可以書面提出
我可以到異地起訴嗎?
7樓:知道法也團隊
不能,但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迴避。
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8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可以異地起訴,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是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根據書面協議選擇異地人民法院起訴,其他情況不可以;
3、如果選擇異地起訴的那個法院認為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會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擴充套件資料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9樓:
不能,應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第一,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於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及時、正確作出裁判;有利於被告出庭應訴,在雙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解決爭議;有利於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生效判決的執行;可以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卻不利於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又作了例外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此外,《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權轄。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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