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樓:丁桂林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也有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於經營上的原因發生困難,虧損或業務緊縮;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而導致使用勞動者數量下降;後者則是由於原本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採取自動化或新生產技術後不能勝任,或者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
本條對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目的在於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裡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並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內進行**和休息,不從事勞動。
但在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勞動者由於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以便勞動者在心理上和時間上為重新就業做準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
事實說明你不適合這份工作,換個工作吧!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好好考試! 繼續努力,加油!
試用期6個月 當時沒有約定轉正需要考試 現在轉正考試沒通過 公司要求我自己離職 我該怎麼辦? 5
5樓:凍泥鰍
一.先看看試用期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6個月試用期應該是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就是說,你還有機會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在仲裁的時候可以提出公司辭退你是不合理的,要公司提供證明你不合適的證明。另外一點就是看看試用期是否合理,這個對照勞動法,如果不是籤3年或以上,但試用期6個月,這是公司違規了,6個月後辭退應該給予補償。
其實這個事情,真要弄起來,很磨時間,如果你好的下家,大家就好來好去,再見也是朋友,如果你覺得公司套路了你,要個說法,那你先收集準備好相關材料,看多點案例。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我以前遇到過,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單位在試用期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除非你能證明你單位的考試不合理,否則找勞動仲裁意義不大。
7樓:玄韶
這是協商解除,可以支付賠償金的,最多1,5個月的工資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8樓:華提拉公尺蘇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9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乙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任務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找法網
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有沒有陪產假
這是兩個概念,相互之間不能二選一。陪產假是國家賦予的男職工權益專。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屬,企業有可能不執行。當然這是違法的,但是中國的法,尤其像這樣的法基本上是民不告官不究。試用期是企業為了自身權益,當然也是員工選擇權益的體現,而由企業設定的工作一段期間。這兩個問題不能衝突。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享有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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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知友很高興為你解答 已簽訂書面合同,不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用人單位解除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者是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算違法解除,應給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具體是半個月工資的2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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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 勞動合同籤滿3年的試用期為多長時間?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 以上 以下 以內 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