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主責從拘留到判,最少要多久

2022-04-30 23:20:57 字數 5516 閱讀 8264

1樓:匿名使用者

大約5個月時間,這是法定時間,也可能比此更快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式從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決,需五到六個月。如果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可延長審理期限。

3樓:維多莉亞

這個沒有什麼時間限定,需要派出所調查完成後,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就可以裁決了。

開車撞死1人主責,從拘留到判要多久

4樓:張珂律師

肇事撞死人全責會被拘留,最長三十七天。由於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執行刑事拘留。對當事人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當事人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該主動積極的賠償死者家屬。

法律分析開車撞死人並不一定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關鍵在於有幾人在事故中死亡,司機在此次事故中應負什麼責任,責任大小對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是有影響的。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死亡補償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這個要看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如果是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即應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然如果認罪、悔罪態度好,初犯,積極賠償,爭取被害人家屬原諒,很有可能是判處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樓:幸運的楓陽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通常情況下會對犯罪涉嫌人進行刑事拘留,但也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建議肇事人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爭取緩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6樓:夏目哲也

大約5個月時間,這是法定時間,也可能比此更快

撞死人。人從拘留到判刑得多久 10

7樓:戚廣利

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一般兩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乙個月後,向法院起訴公訴,法院兩個月審判完畢。

8樓:野馬幫何莫

刑事訴訟週期是比較長的,半年內就算快的了

9樓:高科技粉粉

這要看法院有沒空判刑啊,你得拿號

撞死人全責從拘留到法院判決一共要多長時間

10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一審普通程式至少需要三個月的時間

12樓:匿名使用者

五個月左右,詳情可**諮詢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一般都要幾個月。刑事案件最好委託律師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其他疑問可來電諮詢

肇事司機最少要拘留多長時間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新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狀較為詳細的表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及其客體,僅憑此,還難以準確理解該罪,依據該條文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其構成要件分為兩個方面: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表現在本條文的前段,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體現的基本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本罪的客體表現為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及重大的公私財產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這些與交通運輸行為密切相關,統稱為公共安全,此處無爭議。

2.主體,為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從立法本意來看,為從事機動車輛交通運輸的人員,有學者認為,本罪主體可擴大至非機動車輛,如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等[1],其理由是這些進入公共道路上的非機動車輛的周圍同樣是眾多的行人和車輛,且相當多的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地與非機動車輛有關。對此,筆者不敢苟同,本罪的立法原意是對違反交通法規的機動車輛駕駛員予以懲戒,而不是凡是危及安全的車輛皆由本罪調整,像

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等其本身的危險性,一是遠遠小於機動車輛,二是即使發生交通事故,仍可以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加以評價。完全沒有必要硬拉入交通肇事罪加以處理,此種理解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實不足取。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致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規範違反性,應是本罪的前提條件,這裡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是指保證公路、水上交通運輸安全而制訂的各種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撞條例》等。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新刑法規定了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故有關鐵路及航空的法規不會成為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應予注意。

(2)違規的行為還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至於具體的標準在本罪的罪狀中未予明確,司法解釋中有詳細說明,在此不予贅述,有關問題下文逐步討論。

(3)行為的違規性與事故的重大性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此點直接關聯責任的承擔,而責任的承擔直接導致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直接相關因素,故在此有必要詳加說明。2023年出台的司法解釋將因果關係演繹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而此種認定與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又具有重大關係,故應慎之又慎。現實中即有多起交警部門在認定責任時玩忽職守,致使冤枉無辜,輕罪重判、重罪輕判者不勝列舉,故有必要在加強技術訓練的同時,嚴肅法紀,力求交警部門秉公執法,鐵面無私。

(4)主觀方面,雖然本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主觀上為過失是無任何意義的,否則立即會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雖然對於違規本身是故意,但對結果的發生仍然是一種過失,目前已達成基本共識。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凡是符合以上四點,毫無疑問,應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引起較大爭議的,乃是筆者下文將要論述的加重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構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中段體現為情節加重構成,末段體現為結果加重構成,反映在條文中,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情節加重構成,表現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符合本法規定的嚴重情節: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反映在司法解釋上,即客觀方面起點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傷為前提條件;法定刑公升格,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體的要求提高,具體見司法解釋第二條。

在此需注意的是逃逸行為之界定,司法解釋中明確解釋,逃逸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但構成逃逸,還需符合以下條件:(1)至少重傷一人以上,如未達到此項要求,則喪失犯罪化之前提;(2)還需具備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幾項內容。關於特別惡劣情節,司法解釋亦明確規定,但數額之問題,下文還將,此處不予贅述。

2.結果加重構成,表現在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又發生刑法規定的加重結果,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為7——15年。在過失犯罪中,實屬罕見,因而有學者認為,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否過高[2],需要將此條文區別於其它條文的是對於傷者死亡結果的主觀態度,如果說,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求是過失的話,則逃逸致人死亡,所涉及的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至少應為間接故意,即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因而有許多文章稱,因逃逸致人死亡,應定故意殺人罪[3],筆者不同意此種觀點,雖然說,逃逸致人死亡,此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要看刑法有無特別規定,如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但也無哪個人主張定故意殺人罪,諸如此類現象不勝列舉,此處分析其特殊性。

如前所述,如按情節加重構成,交通肇事致人重傷以上,才進行結果加重評價,顯然無法解決下面這種情況:即交通肇事導致受害人輕傷,如骨折,就不符合基本犯罪構成,但由於天寒地凍,肇事者逃逸致受害人死亡,對於肇事者之行為如何評價,有文章指出,應單列「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解決此類問題[4],筆者亦不同意此種觀點,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一種結果加重構成要件,完全可以通過解釋刑法條文解決此類問題,即逃逸致人死亡,將其基本構成要件在降低,即致人輕傷以上。此種觀點肯定會招致諸多批判,但筆者強調先前行為之門檻,還有另外乙個條件,即致人死亡,且其間不存在阻斷因素,是由於肇事行為致死亡結果發生,此種行為完全符合犯罪的根本特徵,用乙個新罪名解決此類問題,實屬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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