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實婚姻的問題,我國民法中關於事實婚姻問題的幾個規

2022-05-10 22:54:57 字數 4823 閱讀 8845

1樓:楊文戰律師

他們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算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

這種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同居期間有財產爭議和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的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

至於重婚罪,由於不是婚姻關係,所以是不構成的。除非你朋友所謂的老公在仍與你朋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情況下,又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生活或領取結婚證,這才可能構成重婚罪。

2樓:牛牛你呱呱

首先,必須明確事實婚姻這個概念,我國法律是承認事實婚姻的,但是民法和刑法是不一樣的。94年以前,由於婚姻登記的不健全、具體國情的問題、包括認識上的侷限,所以在94年以前民法承認事實婚姻,長期同居,對外以夫妻相稱,那麼認為是夫妻,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是認可這個是事實婚姻的,也是合法婚姻,這個主要是針對的是在94年以前已經存在的事實婚姻關係,並且延續至94年以後雙方要離婚的,法院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處理的依據就是婚姻法,完全按照合法婚姻對待處理。

94年以後以夫妻名義同居,即使有了孩子,也獲得周圍人的認可,也按照非婚同居對待,不按照夫妻關係處理。

這兩個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獲得的財產,除非法律規定或者雙方有財產約定,否則全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婚同居關係,一方能證明這個是個人財產,那麼這個就是個人財產,否則按照共同財產處理,說的簡單一點,兩個財產的分配剛好相反。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這沒有什麼。

但是刑法不是這樣的。

為了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和性的統一,所以刑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是相當嚴格。法律上婚姻分為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當然這個現在對94年以後結婚的也不適用了)。簡單說,就是不管是什麼婚姻,只要沒有接觸前面的那個關係,又發生了後面的婚姻,全部以重婚罪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前我們在學習的時候,有的人說前面是事實婚姻,後面是登記婚姻,或者兩個都是事實婚姻,法律不處罰,後來全都被否定了。一言以蔽之,只要同時存在兩個婚姻關係,不管是事實婚姻還是登記婚姻,只要同時存在,全部構成犯罪。

她先在能做的就是要麼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並處理孩子問題,要麼就找人做做工作,繼續過吧,要、要麼就是忍受另乙個女人未來的到來,然後把她老公送到監獄去。

3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是事實婚姻關係

我國民法中關於事實婚姻問題的幾個規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一有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5樓:樂觀的靚哥哥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

6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7樓:葉赫那拉聞多

回覆你的提問如下:你們現在的離婚協議書無效!現在屬於民居關係!

一,你們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而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包括婚姻關係、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

2,實質要件是指: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此時你們已經不屬於事實婚姻,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你們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例如,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還與原同居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

1,同居關係期間因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不以離婚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同居關係期間,起訴離婚的,除法律規定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關係期間,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所謂離婚協議無效,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需要人民法院確認。

8樓:蒼公攜天西歸去

關於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23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2023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9樓:安徽葛律師

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以前雙方共同生活,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構成事實婚姻。

2、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應依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不應該判決雙方離婚。

在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首先讓雙方補辦結婚證,結婚的效力追溯到兩人同居生活時。

2、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官告之補辦結婚證,但男女雙方都不同意補辦結婚證,那麼法院就會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10樓:周甲德律師團

目前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之說,領取結婚證就存在婚姻關係,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就不存在婚姻關係。

11樓:風雨中的北湖

首先他們屬於事實婚姻。既然事實婚姻,雙方的離婚協議未經婚姻登記部門認可,辦理離婚手續,那麼他們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離婚協議無效。

可以協商離婚,但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12樓:李右丞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的法律上認可這些年是在變化的,2023年2月1日之前是承認事實婚姻的,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間是不認可事實婚姻的,這個期間沒登記的都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而在此之後,未登記的仍認定為同居關係,如起訴到法院應補辦結婚登記,登記之後可以追認之前的同居關係為夫妻關係,但這種同居關係仍可自行解除。

因此,根據你的陳述,雙方簽訂了明確的分手(離婚)協議並實際履行的,應當有效,雙方不存在任何婚姻關係,不需補辦登記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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