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需要看你當時所簽的試用期合同有沒有這方面的內容,以及領導是乙個怎樣的人而定。
不過在試用期多次遲到很有可能被辭退除非你能力過硬。
2樓:
有 在試用期就這樣 別說正式上班。老闆反正就這樣想的
員工多次遲到,公司可以辭退嗎
3樓:羅夫人愛羅雲熙
如果說這位員工處於實習期的話,遲到多次公司是可以辭退他的,那如果說這位員工簽訂了工作條約的話,公司要辭退她的話,很有可能要賠償一些違約費
4樓:我哦加
如果你公司有規定,而且已經建章立制了多少次就可以勸退,那麼它達到次數以後公司確實可以辭退他。
5樓:微笑淚傾城
可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公司有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一再違反規定,公司是有權利解除、辭退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多次遲到,公司必須要依據已經通過工會或者以往一直有的《員工手冊》(這裡講的《員工手冊》已經得到本人入職時的簽收為前題)、關於遲到的定義,才可以決定辭退(這是乙個避免今後勞動仲裁、訴訟的最佳途徑)。
當《員工手冊》規定每月遲到三次、或者累計遲到五次就是作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那麼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立即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已經沒有開除的用詞)。
7樓:往事不回首
可以的,違反勞動合同就可以辭退。
8樓:陌陌陌莫生
只是遲到的話有些牽強
9樓:企鵝大師沒禮貌
答:可以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原創
多次遲到早退,可否累計為曠工天數並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楊某於2023年10月進入b公司工作,擔任出納員。2023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楊某嚴重缺勤,共計遲到25次,早退7次,未按指紋打卡95次,累計曠工在一年內已超過15日。
2023年1月18日,b公司以嚴重違規為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關係,楊某於2023年4月2日申請仲裁,但不服從仲裁裁決並於2023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請求b公司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4391.68元。
裁判思維
本案根據上訴人楊某上訴的理由與被上訴人b公司答辯的意見,二審中主要爭議的焦點是:b公司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關係是否合法。
1、勞動合同有效,雙方享有各自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本案中,楊某和b公司於2023年與楊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b公司與楊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條款約定,雙方享有各自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勞動者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安全作業的環境等。該勞動合同均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勞動者的行為構成嚴重違規
由於楊某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月的工作勞動期間,存在嚴重缺勤,共計遲到25次、早退7次、未按指紋打卡95次,其中2023年遲到22次、早退7次、未按指紋打卡82次,累計曠工在一年內已超過15日。
因此,楊某的行為違反了b公司規章制度中的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曠工處理……;員工1年內連續曠工達7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達15個工作日的,信用社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規定。
綜上所述,b公司請求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關係於法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跟其解除勞動合同
10樓:韓飛律師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用人單位的風險就大了,快通知勞動者來領工資,把相關的事情處理了,還想申請仲裁,就不怕把事情搞大了。
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19、83條規定,你就什麼都明白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未移交的檔案對公司產生損害甚至造成損失,公司可以主張要求員工賠償,這樣就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如果不夠扣的話還可以主張員工進行賠償。
在試用期遲到了幾次是不是很大機率會被辭退?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遲到是屬於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或者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將勞動者進行辭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
你好:首先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用人單位多數是不用賠償的,試用期表現不好公司可能會延遲轉正甚至解雇,除非是在很缺人手的情況下公司才會放鬆要求,做為員工既然進入了公司就需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謝謝!!!
14樓:絕情紅豆福
試用期如果都不這麼認真對待,轉正期還會好好工作麼?所以這個表現肯定會不願意錄用的
15樓:白金色的獵人
不一定 只要你的工作效率高 能為企業帶來大利潤 就不會被辭退
16樓:狼在天涯望著你
公司會考核你遵守規章制度的程度和認知!有的公司很看重這一點!
17樓:
也不是啊,還是看個人表現的,不過以後不要遲到了
18樓:周中天
最好世界不要超過5分鐘
因為試用期遲到店長說明天你不用來上班了
19樓:韓飛律師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乙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毛病 但是有點武斷 是要看個人情況的
21樓:勤奮的野薔薇花
偶爾遲到不應成為被辭職的理由,您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諮詢
在試用期內,還未簽定勞動合同,如果我對公司不滿意,那我能夠拿到我的工資嗎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 二 下面的和你情況無關我就不打了 工資應該是做按你實際工作天數來計算,如果單位不給工資就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只要你能提供證據證明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了 可以拿到的,只要有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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