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防止員工無故不來上班,有員工無故不來上班,如何處理

2022-05-29 13:47:00 字數 6077 閱讀 4063

1樓:匿名使用者

先強調下,用工單位,不可以已任何目的象員工收取押金。

我覺得你的公司要改變管理理念。公司收取押金本來就是對員工不尊重。倒退20年,你這個方法可能有效。

現在已經改革開放n年,思維解放了。你再用20年前管理方式,對員工忽視,冷漠,歧視,壓榨,這些對現在的小孩基本不管用。

她們渴望被尊重,被重視,希望實現自我,希望被表揚和認可,希望突出個性。

所以對你公司的問題建議如下:

1,建議你公司對員工人性點,尊重點,友善點,關愛點,幫助點,團結點,員工自然也會尊重企業,自然也會保障企業利益,你說的問題自然就可以解決了。

2,建議讓你公司人事經理,去培訓下。法律不了解就算了。現在國民素質已經提高,社會已經轉變,這點也看不清楚,是要多學習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做好企業文化建設,在考核機制中防範

3樓:匿名使用者

的確,從員工的不辭而別,可能在管理上還是有一定的疏忽的,我覺得作為老闆來說應該在員工面前書立威信的同時,投入情感,讓公司充滿人情味,讓員工擁有歸屬感,這樣員工就不會出現不辭而別了。人性化的管理,創造溫馨的企業文化,讓企業充滿朝氣,讓團隊充滿希望。

有員工無故不來上班,如何處理

4樓:贏了網

這個屬於企業管理的範疇,作為乙個企業,應該有自己的相關員工工作規定。如果沒有,那只能是自己的制度存在問題。

員工無故不來上班怎麼辦

5樓:江淮一楠

1、**通知李某回來上班

人資部門要**通知李某盡快回來上班,並做好**錄音,以備後面作為證據使用。李某不同意的話,就告知不來上班又沒有辦理請假手續是要按照曠工處理,曠工達到制度規定的天數予以開除處理。

2、與李某溝通

李某返回公司上班,就要與其進行溝通。針對試用期間的表現等等,勸服李某主動離職。

如果李某不主動離職,可以按照李某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予以辭退。當然,前提是公司有相關制度。

3、李某不來公司辦理手續

發生此時的情況時,當李某不來公司,拒不辦理手續,不來上班的日子達到公司開除的天數,可以書面下達開除通知,並郵寄到李某家裡。郵寄時做好證據的保留,例如拍照,郵局的單據等等。

4、公司實在沒有相關制度

如果公司沒有關於遲到曠工之類可以開除的制度,只能參考勞動合同的約定,看看李某有沒有虛假隱瞞的。

工人無故不來上班該如何處理

6樓:殷蘆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制度,無故曠工或者曠工扣罰工資等規定。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該發工資啊。這些公司制度必須每個員工都要遵守。

勞動部門也是認可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否則只要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不用上班也能拿工資,那大家都天天不用上班了。對方已經單方面違約,十多天不上班,且沒有任何證明對方這段期間上了班,有權不支付他曠工的工資。

同時可以書面給他警告,對方如有再犯,完全可以辭退。勞動法以保障勞動人民的權益,但是不勞動的人民,應該是有權利處置的吧。補充:

個人認為,員工不可能無緣無故的不來上班,他到了第二個月來領取工資的時候,你可以對他進行詢問,問他到底是為什麼才不來上班,如果是個人遇到困難或者無助等原因,理由充分合理,你可以給予一定的幫助或者對他從輕處罰。這樣體現了乙個企業的人情味,或許更能提高其他員工對企業的信賴以及敬佩。若是無理礦工,員工態度惡劣,基於企業制度的管理上給予他嚴重處罰甚至開除,給其他員工予以警戒。

員工不來上班可以當自動離職嗎

7樓:勵精圖治

員工不辭而別不來上班,企業將員工該行為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

員工自動離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面對不辭而別(自動離職)的員工單位或企業可以採取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位址郵寄送達乙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乙個動作。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式,避免了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不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多久不上班算自動離職:

1、在關於離職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一般來說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

3、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在勞動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收集員工曠工證據,只要達到乙個星期以上,可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屬於曠工,單位可以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自請辭職、解雇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雇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9樓:賦格

沒有辭職就不來上班,不算自動離職,屬於曠工行為,用人單位有權按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10樓:趙瀟

必須聯絡員工,問清楚什麼原因,三天不來上班,可以按曠工處理!

11樓:

員工作不來上班最終汩結果是自動離職。一般情況下單位要不來上班的員工聯絡,了解情況,問其原因,若沒有正當理由單位會要求其來上班。若是還不來上班,單住要針對本人不來上班造成的影響摟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最嚴重的處理形式給予本人除名(即開除)同時可能針對本人對單位造成損失程度給予相應罰款等處罰。

就些單位與其解除勞務合同關係。

12樓:

不來上班就當做自動離職,按照你的思維自動來上班就算是入職了嗎!

13樓:新華文慧

一般超過三天沒有來上班,且沒有任何招呼或者口頭請假等現象,都會被視為自離的!

14樓:南腔北調的好友

一般的工廠曠工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就算到時候你想要工資可能都沒了,想要工資也必須提前給工廠說,不想幹直接走人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15樓:傑杰

員工不來上班超過規定時間,可以按自動離職處理。

16樓:才夢琪

看情況吧,需要溝通,如果是長時間的,而且又沒有說明的話,可以算了。如果是段時期的,有說明而且是不可避免的,那就不能算。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三天不來就當自動離職了,三天內按曠工處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吧 除非時間特別長吧

19樓:炳

超過7天算自動離職!!!!

20樓:

可能可以可能不可以,我也不知道

21樓:來自景德鎮歡喜  的光暈

3、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在勞動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收集員工曠工證據,只要達到乙個星期以上,可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不來上班可以當自動離職嗎?

22樓:勵精圖治

員工不辭而別不來上班,企業將員工該行為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

員工自動離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面對不辭而別(自動離職)的員工單位或企業可以採取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位址郵寄送達乙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乙個動作。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式,避免了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

員工不來上班可以當自動離職嗎,員工不上班多長時間算自動離職

勵精圖治 員工不辭而別不來上班,企業將員工該行為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員工自動離職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員工違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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