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除,但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則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爭取自己的權益
我在這個單位工作了近20年,現在這個單位要解除合同,我不同意。請問在我無過錯的情況下能否被解除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合同,但單位要給予相應的賠償。
3樓:他們叫俺豐兄
當然可以解除合同,不過要按「你每做滿1年,就補償1個月工資的標準」對你作出經濟補償,如果單位不同意,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請求勞動監察大隊介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直至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按工資年限支付每年乙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侯健懷律師
公益性崗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管是什麼崗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益性崗位合同期一年已滿,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沒有失業補助之類的?
6樓:張珂律師
合同期限屆滿離職,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失業險的,是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後領取失業補助的。
法律分析
辭職後不能一次性領取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領取失業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到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綜上,合同期限屆滿,並且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任命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到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7樓:卟噯
如果你單位有為你購買失業金,那就有
公益性崗位的職工是否也享有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勞動合同就可以領取補償金
9樓:太陽的後裔小組
社會團體包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只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都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10樓:全安夢
公益性崗位,籤的勞務合同,單位解除有經濟補償嗎?
公益性崗位合同期未到單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公益性崗位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換句話說,可以提前30條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通知你,還是可以不支付)
12樓:文客之星
合同期未到,若果沒有發生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不管提前多少天。
公益性崗位合同沒有到期,但在兩年內就退休,可以辭退嗎
13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baby無知的螞蟻
1、是不能辭退的,否則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公益性崗位上以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15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6樓:豆淡威嘉惠
工作10年以上,用人單位要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可以根據單位情況進行裁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如果是不到5年退休的,那麼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檢視《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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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標準,以失業下崗人員 困難家庭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等為主。一.公益性崗位的申請條件 1 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2 女40周歲以上 男50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 3 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 4 夫妻雙失業 下崗 人員 5 處於失業狀態的殘疾人 烈屬 退伍軍人 6 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