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執行農民的土地嗎,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農村的土地嗎

2022-06-06 21:21:52 字數 5576 閱讀 7619

1樓:淮安浙江人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可以;但土地上的收入,是可以提取的。即可以責令被執行人不經允許不得私自出賣。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2樓:楊老師**解答

回答親,您好,您的這道問題由我來幫你解答,正在為你解答,請你稍微等待一會,不要太過著急,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助到你,解決你的煩惱,祝你生活愉快,身體健康。

你好,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農村的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 24 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 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 可以裁定予以處理

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 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更多1條

農村戶口土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3樓:地雷娘娘丶

不可以。因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農民只是擁有使用權,所以,無法申請強制執行。

包括農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來作為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則可以用來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屬於個人生活必須品,同樣不能用於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有購買的土地或商品房,則可以作為財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但是法院可以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強佔、濫佔國家、集體土地建房、租賃變賣房屋後的搬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4樓:徐其山

農村戶口,土地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因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農民只是擁有使用權,所以,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包括農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來作為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則可以用來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屬於個人生活必須品,同樣不能用於強制執行。

如果當事人有購買的土地或商品房,則可以作為財產強制執行。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範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該條規定應報告的財產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執行解釋》第三十三條則做了具體的補充報告的期限:“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券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在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查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職權調查核實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就是故意拖延不執行。

在我國執行程式中不僅首次明確規定了財產報告制度,並且解釋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財產報告使法院在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方面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好像是不能,法院也不能更改幾十年前籤的合同吧。

6樓:律師李曉寧

你是想申請強制執行土地使用權嗎,應該是可以的,如有問題可以請教律師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農村的土地嗎

7樓: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 24 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 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 可以裁定予以處理

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 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被執行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所必須之外,對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收益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以經營收益權(收益權)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進行執行的理由如下:

一、儘管目前我國的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執行標的範圍沒有具體、明確界定和說明,但總體上還是劃了個框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該是財物和行為”,這就是說,只要是財物和行為,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的以外,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財物泛指財產,包括物權和債權,從民法理論上講,物權和債權是構成財產權的兩大基石。財產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這一點無可非議的,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權益進行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債權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與司法公正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行使處分權,只能行使佔有、使用、收益權,這種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法上所指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的這種物權,可以產生收益,轉換為財產,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二、現實生活中,一些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不是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而是推、拖、躲、懶,以各種方式對抗執行,有的為了逃避執行,怠於行使權利,有商不經、有桑不織,有田不耕,有勞不為,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

這樣,一方面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債務、對抗執行的義務人,更主要是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動搖了社會對法制的信心。

對於這些人,只能是直接剝奪他們在承包土地上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強制執行,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利人的權利,使義務人對其應履行的義務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張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都不是對執行標的限制和禁止,不屬於強制執行禁止性規範,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的強制執行行為,並沒侵犯,更沒有突破法律禁限。

四、人民法院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執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說收益權),不是執行土地本身。

土地的性質不改變,土地的用途不改變,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的主體資格不改變,只是為了防止義務人怠於行使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損害權利人利益,從而將義務人對承包土地的勞作、管理、收穫的權利通過法律程式移轉給權利人,以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義務的一種強制執行方法。

個案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釐清權屬關係。

《物權法》 第 9 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 變更、 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的, 不發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徵詢土地管理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由於農村房屋是建在集體土地上,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屬農村集體組織。

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種方式是通過集體土地性質改 變為國有土地; 另一種方式是在本集體組織成員間轉讓, 但該種轉讓受到宅基地“一戶一宅” 的限制。 因此, 處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徵詢土地管理部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3、對買受人範圍作出一定的限制。

***國辦發[1999] 39 號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 國發[2004] 28 號也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規定, 農村房屋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 且受到一戶一宅的規定。

由於上述的限制, 在處置時必須規定嚴格的買受條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執行豁免。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沒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 對農村房屋執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生活必須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賣、 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 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生活必須但已設定抵押的房屋, 在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寬限期並由申請執行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臨時性住房後可以拍賣、變賣或抵債。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2,鄉(鎮)人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稽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補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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