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款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2樓:阿元
29萬執行費是4250元。
必須說明的是,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交納申請執行費。待執行款到位後,由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遇上法律問題能諮詢人民法院嗎
3樓:滇法網
可以,不知道你是什麼問題呢?
法律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
具體需要根據你所遇到的問題來解決;
或者你可以直接說法律問題給律師解決;
建議你找律師具體諮詢;
4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主要職責是行使國家審判權,因此,一般情況下,遇到法律問題,人民法院是不負責解答諮詢的。
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所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審理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案件。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死刑案件。
(五)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對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七)管理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八)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九)承辦其他應由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跟你詳細解說,都是讓你去找律師諮詢
6樓:悟空脫毛用微婷
找找律師先,法院是起訴和被起訴,**的時候去的
法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有什麼區別嗎?
7樓:求旺仉思鬆
汗!感覺像在大學的考試一樣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原告對一審不服後上訴,二審(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原告還不服,原告又以同一案由,同一標地物的利益訴求,同一原·被告又加入了第三人後,又重新開始起訴法院會受理此案嗎?
9樓:象友鮮彬彬
法院民事裁判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國家的法律,針對審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所作的判定,通常情況下民事裁判主要指民事判決和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判定。判決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經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案件中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所作出的判定。
因此,裁定與判決有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為: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問題,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的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決,而一個案件有可能有幾份裁定。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在這個司法解釋實施之前,所有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書,且均系案件審理最後階段作出的,故無效婚姻的判決是一個特例,其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凡是適用兩審終審的民事案件,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送達後15日內准許上訴,當然法律或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一審法院所作無效婚姻的判決就是一個特例。
裁定的效力及於程式,隨程式性事實的改變,裁定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執行的裁定,在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執行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再審程式不得改變。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裁定書一般針對的是程式性的問題,比如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等裁定書,一般情況下,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這三種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其餘裁定書,當事人只可複議或申訴,不可上訴。
判決書一般處理的是實體性的問題,針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處分,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書不服的,均可以上訴。但最高院作為一審法院時所作出的判決除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法院的再審和重審還有翻案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11樓:專注己任
民事案件的再審和重審的含義是有區別的,不應混淆。
再審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式。它是繼一審、二審程式後,為糾正錯案,撤銷、改正生效判決、裁定而設定的法定補救程式,是對第
一、二審案件的再次審理,但不是重審。
重審是一審法院對經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後認為一審法院或
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裁定發回重審而對案件進行的重新審理。重審一般由一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可追加當事人;再審可由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一般不追加當事人。
上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再審後,撤銷了原
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再審程式即告結束,案件恢復到原告起訴時的初始狀態,一審法院應按照一審普通程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按舉證、質證、辯論、調解、判決等程式依次進行。當事人(包括新增加的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再審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式。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翻案不是法律上的專業術語,一般認為是推翻了前審法院的判決,可以是通過再審或者重審。再審是說判決發生效力之後認為是錯判或者程式違法等終審判決作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重審一般是一審判決作出後不服向上級法院上訴,此時一審判決沒有發生效力,根據情況有可能會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法律 法院判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判決結果是否還有效取決於二審結果,二審可以維持原判、改判回、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維持答原判的,一審判決有效;改判的,是改一審判決結果,一審判決結果當然無效;撤銷原判的,因一審判決被撤銷,一審結果也當然無效。
14樓:蔡思斌律師
一審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暫不生效,待二審判決後,根據二審判決的結果,如果維持原判的,一審判決有效;改判和被撤銷部分,無效。
15樓:匿名使用者
若維持原判就有效,反則無效
加拿**律的法院系統
有法律疑問能去法院諮詢嗎?法院接待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樣的諮詢?如果是簡單的法律諮詢接待,涉及到具體案件的,不接受諮詢。法院作為裁判機關,要中立公正,不能指導一方當事人如何打官司,否則在實際上就已經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公平了。
案件諮詢應該找律師,律師工作就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的。而法院是一手託兩家,不能對任何一方做具體指導
我國法律規定法院錯誤執行怎麼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首先是法院違法凍結,法院應該賠償,你只需要證明案件和你沒有利害關係。
證明方法是你和當事人的關係 如果可以的話 可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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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額低調額 被執行人承擔。1 按照進貨價的1 收取評估費。2 評估費先不繳納,在執行後由執行款裡從被執行人的財產裡面扣除。在法院對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指 在法定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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