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處理實務法律上有沒有規定,鹽鹼地三年不種,土地使用權就不屬於本人

2022-06-28 07:51:57 字數 4941 閱讀 9139

1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有。一、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發包方有下列權利:......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土地;"的規定,這是發包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責職。

二、你三年不種,土地放荒,促使土地進一步荒漠化,是對土地的損害,違反承包合同的約定,發包方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權。

三、如果你對發包方的處理不服,可以通過三個途經處理:

(1)、可以相互協商解決;

(2)、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

(3)、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清仲裁;

(4)、對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調解、協商或者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潘增飛

關鍵問題是事實需要由國土部門調查審查決定,群眾說了不算,是不是三年讓國土部門說吧。雖然法律規定閒置超過兩年就會符合收回規定,但是實際執行的時候一般會延後一段時間,具體多長就是國土部門掌控了。沒有收回之前維持現狀

3樓:帥帥

荒置土地的,集體有權利收回。

關於農村耕種土地的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取得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2條5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劃撥土地使用權除外。

」可見,國有土地使用權最基本的取得方式為有償使用和無償劃撥兩類。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行為。《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三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權著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該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根據這一定義,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土地使用者先繳納對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種情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人。

取得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分為有償取得和無償取得兩種情形。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

一是家庭聯產承包方式,二是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並獲得批准使用宅基地方式;家庭即農戶,只有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具備耕地的承包權、宅基地的使用權。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或農民個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企業、組織或公民個人通過其他土地承包方式取得集體耕地、荒地的使用權;二是通過協議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

土地使用權爭議是指土地使用權主體之間因土地使用權歸屬發生的民事權利之爭,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爭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土地使用權爭議的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土地法大綱》《公社60條》《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

我國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制度是「一戶一宅」,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戶使用宅基地的程式為:

村民申請、鄉(鎮)人民**審核,縣級人民**批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報批農用地轉用後在辦理審批手續。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縱橫法律網 閆鳳翥律師

5樓:平和南勝司法所

2023年的土地產權使用證,經過幾次土地調整、土地承包,多數都沒有用了,關鍵看第二次承包土地時,承包範圍在**。

6樓:頓時滔滔

我國從2023年開始了新的土地改革,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也就是說2023年的土地產權使用證自行作廢,但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是不同村或小組以及不同經濟組織之間的所有權爭議,2023年的土地產權使用證還具有參考價值。具體到你談的情況,要看從2023年開始的土地聯產承包,及以後二次承包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如果在你們家承包合同範圍內發生糾紛的可以到當地**和農業部門反應。

法律規定由他們協調解決或進行確權。

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怎麼做

7樓:土流集團

農村承包土地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對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戶之間互換土地的現象較為常見,而且引發糾紛者不少。在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涉及一些具體問題致使土地互換合同的效力難以認定,給案件處理帶來困難。

由於農民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互換土地的後果缺乏預見性,因而,土地互換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土地互換未報發包方備案、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土地互換等情況都比較常見。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其立法精神,參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農村善良風俗,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2、3同)的互換當事人,雖有口頭約定,但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產生糾紛的處理。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互換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互換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互換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互換關係依法不成立或認定口頭約定無效。按照農村習俗,互換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換物作為互換關係成立的標誌。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互換事實已實際發生,則互換關係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換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2、關於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互換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

備案與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質,其法律意義自然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4種常見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中,除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外,互換、轉包和出租並不要求經發包方同意,只報備案即可。由此可見,承包土地互換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採取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不予支援。

3、關於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的處理。在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糾紛中,有的土地互換未約定期限,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互換合同,就涉及對合同期限的認定問題。審判實踐中對此也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認為應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合同的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要準確認定此問題,首先要正確分析土地互換的性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的精神,參照《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17條、第35條的規定,土地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互換後,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權利義務也隨之互換,當事人還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喪失了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對新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土地互換有別於土地轉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後兩者並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主體變更的法律關係。

其次,按農村習俗講,互換關係從雙方相互交付標的物時即告成立,雙方未約定期限,則視為永久性互換。對農村承包土地互換而言,其互換期限即為農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於以上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解釋》第17條的規定,僅對承包土地轉包、出租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對土地互換未約定期限的,未作相應規定,即不能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

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土地互換,當事人一方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主張解除互換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援。

4、關於對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互換土地而產生糾紛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據此,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則不得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如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行為當屬無效。

但現實中,有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互換承包土地的情形,而且互換土地後,有的對所換土地重新進行治理,有的還在所換土地上從事建房、葬墳等永久性建設。此類糾紛在實踐中處理難度較大。按照法律規定,互換合同無效,雙方應互相返還土地,但返還土地必然涉及土地上的房屋、墳墓等建築設施的處理問題。

建設房屋一般已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時,按農村習俗,墳墓不能隨便遷移,所以,拆除房屋、遷移墳墓等將面臨很多尷尬和困難。因此,從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及減少涉訴信訪情況發生等目的出發,處理此類案件應當著重進行協調和調解,使兩個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涉案土地所有權進行協商處理,從而盡可能維持土地互換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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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律師幫助關於農村土地糾紛問題不是戶主簽訂的合同是否奏效跪謝

需要看合同的內容,如果內容違法的話,屬於無效合同 另外,你爸是能夠代表你們全家的。再有,開發商占用農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是違法的。需要幫助的話可以來電 換地合同你爸籤的有效。這裡面來關係比較複雜,關於這個源土地的性質是bai集體土地,du 還是國有土地,zhi這兩個土地所產生的權力dao是不同的。你說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