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文化冷觀
可能同意,你怎麼知道孩子跟著他爸會受罪,而跟著你就不受罪?你將來準備再婚否?如果再婚,孩子未必會好過。
如果你準備單身後半生,孩子可能就好過點。男方也會同意。最好不離婚。
2樓:愛喝粥
撫養費給付方式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按月給付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週期給付有利於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
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法,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給付撫養費,例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非撫養方的實際收入,一般每月撫養費應占非撫養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過50%。
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情況指:子女求學所需學費、生活費增長,或子女患病需要**費用等。
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從離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況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讀,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周歲,並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綜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您可以為孩子爭取更多的撫養費,那麼建議您及時與您的律師溝通,以保證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權益。
3樓:
離婚最大的傷害就是孩子,如果你想把孩子撫養權要過來,可以法院起訴,但是你沒能力養孩子,如果男方同意你的孩子孩子跟你,那就很好如果男方不願意和你一樣的想法,孩子你就別管了,他畢竟有能力養孩子。平時自己多看看孩子,有錢就在孩子身上用了,只要盡乙個母親的責任就行了。
4樓:七台河李陽平
這屬於雙方協商確定事項,如果男方大度是可以同意的。
5樓:墩墩
如果他也愛孩子就會同意 因為在母親這比在他那會被照顧得更好 不同意你可以起訴 撫養費他是必須給的 他同不同意都得給 只是你自己也要有自己的經濟實力 不然法院不會把孩子判給你 如果他的條件優越能給孩子提供好的學習環境 比你只在生活上照顧孩子更利於他的成長。如果你只是個家庭主婦 目光短淺 懦弱 不自信,孩子同你在一起你又能讓他學到什麼?在決定獨自養孩子前首先要懂得在各方面提高自己 要自信 果斷 才能更好的教育孩子薰陶孩子 滿意請採納
6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同不同意那是男方的主觀意願,但是以男方的收入,從法律上你可以要求2千的撫養費
7樓:
從法律上講,女方無收入,法院會把孩子判給男方,考慮到實際情況,建議女方跟法院及法官說明想撫養孩子的意願並要求南方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及教育費用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男方同意,不然法院會判誰的條件好,更利於孩子成長,不是你提議的事
9樓:
這個主要看你們倆協商
10樓:
可以的,根據所在城市的生活標準,與前夫協商給孩子撫養費。如果協商不通可求助法律幫助,但需知,如果孩子七一八歲以上,需 徵求孩子意見看他跟誰。法律尊重孩子的要求。
因此說要考慮好,離婚不是兒戲,結婚的人肩上的擔子與責任是雙方來擔當的。離婚後則不然,會有很多麻煩摻雜在生活中。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難。
因此為了孩子請謹慎。祝你幸福。
11樓:郭陳溪
月收入的20%、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和教育費用。
12樓:
當然是可以的。你可以去法院起訴的,按照法律,法院也會支援的,你這樣的要求是很合理的。
13樓:
要自己撫養孩子要撫養費3000元,才可以。。
14樓:井理全
兩千太多了,不會給那麼多的
15樓:求晗雨
撫養費乙個月最多只有八百啊
16樓:賽安
我 樓主
2016-10-10 00:32
孩子15個月,我一直在家帶孩子沒工作沒收入,男方的父母和我的母親都沒法給帶孩子(我父親已經去世),這種情況法院會把孩子判給女方嗎? 協議離婚他不同意,我只要孩子, 起訴離婚我有寫精神損失費(他罵人還會動手,不過法院應該不會考慮家暴,是扇耳光,有次拿碗砸我,躲掉了) ...我說的有點亂,主要就是想知道 沒收入,孩子15個月,判給女方的機會大嗎,請好心人指點一下,心裡沒底很難受,孩子是我每天24小時帶大的,沒人幫過我,我很捨不得她......
可是我也沒有後盾,我是抱養的,媽媽跟不上了,請大家幫幫我,給我指點一下吧,謝謝了
離婚把女兒判給誰:男方5000乙個月,女方暫時沒工作在家帶6歲的女兒,從小由外婆家帶大的
17樓:蘭心文件
根據婚姻法: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加上你自己的綜合條件就可以了,當然,你在庭上的辯護是很重要的,因為法官並不主動調查事實,要靠你的證據及辯護技巧讓法官相信孩子隨你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有利。
18樓:律
法院會根據雙方經濟能力和誰撫養更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決定撫養權。
19樓:翠綺
聽你的意思,是男女雙方都不想要孩子是嗎?按條件來講是應該把孩子給父親的,可是父親很少帶孩子,如果把孩子給了父親,可能不會太善待孩子的,女方又沒有收入沒能力養孩子。這個其實挺矛盾的,只能說是孩子的悲哀,攤上了這樣的父母。
如果父母從孩子的角度能考慮一下的話,為了孩子好的話,會做出妥善的決定的,如果都沒從孩子的角度考慮的話,都很自私的只考慮自己的話,那只能讓法院來判決了。
其實父母是成年人,應該知道責任的問題,如果不想負責任的話,幹嘛生了這個孩子呢?
男方和女方離婚了,孩子跟女方,男方的債務債權和孩子有關嗎 20
20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離婚時債務和債權的分割跟孩子關係不大。如果是協議離婚,兩個在分割債務和債權時可考慮到孩子的因素,但不是必然的。債務和債權還涉及到相關權益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是協議離婚,對債權和債務的分割也要徵得相關權益人的同意。
具體的分割方法可參加《婚姻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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