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銀州老者
是工傷,因為是在工作時間去南區開會,會後歸來途中受的傷
2樓:蔣德順律師
你這個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3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如果能確定勞動關係,你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4樓:錦西同學
是的,在上班過程或者下班途中受傷的都算工傷
什麼情況屬於是工傷
5樓:奶爸保險規劃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6樓:丁志忠律師
工傷條件
符合下列規定的,認定為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的不算工傷。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
7樓:匿名使用者
經確定確實是職業病的:屬於工傷,可以要求工傷賠償。
8樓:愛喝粥
1、職業病屬於工傷的一種,算工傷;
2、你說的這個情況,能否屬於職業病,需要到當地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認定,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無法做出回答;
3、如果屬於職業病,認定為職業病後,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申請工傷,然後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的級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
請問我這種情況能否算作工傷
9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工傷的一般概念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遭受到的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因而,工傷的概念有兩個部分,一是職業事故傷害;二是職業病。工傷的本質特徵是對受害人機體的損傷,它既可以是由工作事故引起的,也可以是由致病的危險因素所引起的。
工傷保險有兩個基本的原則,一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用人單位只有按照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和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才能由工傷保險**支付。否則,所有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支付;二是無責任補償的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其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
二、關於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的首要程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根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物件的資格、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據進行審理,對其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分析、核實、評估,作出工傷或者非工傷的判斷,最後形成工傷認定結論送達申請物件和其所在單位的行政行為。
工傷認定屬於行政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使包括受理權、審理權和決定權在內的全部管轄權。工傷認定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一規定是從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即「工傷」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這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一種最基本情形。
這裡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根據***2023年3月頒布的《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這段時間就屬於職工的工作時間。
此外,合法的加班期間(每日1-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以及單位違法延長工時的期間也屬於職工的工作時間,職工在此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屬於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的,應按規定將其認定為工傷。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裡的「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的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以及在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的工作時間結束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本職工作或者領導指派的其他與工作有關的相關準備工作。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這裡所稱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依法要求的職工應當工作的時間,以及在工作時間前後所做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所佔據的時間。
這裡所稱的「工作場所」,既應包括本單位內的工作場所,也應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場所。
這裡所稱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二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意外因素導致的人身傷害。
4、患職業病的。
《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所下的定義是: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就《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而言,這裡所指的「患職業病」的情形,應該是在《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所患的職業病。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而是由於其居住地周邊生產單位汙染物排放或者是其他情況而引起的,這種疾病則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其所受到的傷害,應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這裡「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於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
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於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著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職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其直系親屬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法院宣告該職工死亡的,從該職工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視同為該職工因工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對於「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含義,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這種傷害既可以是職工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肇事所致;三是此種事故傷害發生的區域範圍應當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四是工傷認定以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事實為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規定僅限於「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未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其他事故納入工傷範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他事故傷害的,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向責任人索賠。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工傷保險條例》出台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法律,以及***制定並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些情形也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以及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裡所稱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這裡所稱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這裡「突發疾病」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
一般多為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這裡的「48小進之內」,應從醫療機構的初次搶救時間開始計算。
2、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這裡所稱的「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是指職工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威脅時,有組織或者自發施行的、旨在阻止或者減少這種威脅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行為。
需強調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認定不受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條件的限制。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18條規定: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工傷保險條例》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職工原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後,已經按照軍人的有關規定享受了各項待遇,工傷保險制度應該支付的是傷殘軍人舊傷**後新發生的費用及相應的長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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