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有法律規定,但具體實施要參照各省市的相關條例。我不知道你是哪個省的,所以我把我們省的規定付給你。
《陝西省人口與生育計畫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乙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乙個子女後病癒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乙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設立的醫學技術鑑定組織進行醫學技術鑑定。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的,除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
(二)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
(四)夫妻雙方有乙個女孩的。
夫妻雙方戶籍均為城市農業人口,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凡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四年。但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以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後,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領取生育證。
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發給生育證;對不予發給生育證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
領取生育證後懷孕的,不得因性別選擇終止妊娠。
溺嬰、棄嬰或者因性別選擇終止妊娠要—求再生育的,不發給生育證。
2樓:
按照計畫生育法規規定:再婚夫妻的生育,一方只有乙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並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可以再生育乙個子女。所以你表哥現在的妻子如果以前並未生育的話,他們是可以再生乙個孩子的。
3樓:
這樣是可以再要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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