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所謂的「乾股」。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額的股份。我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我國不存在所謂的「乾股」。
但是,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乾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乾股」。《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國公司中並無「乾股」,也就談不上以乾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你應當檢視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2樓:血紅猩猩
所謂乾股,是指股東或合夥人占有的,沒有投入資本,沒有參加經營,沒有分擔風險,卻分享利潤的特殊的資本基本構成單位。乾股體現的是一種受限制的所有權,一般是通過接受增與方式獲得。
你以技術出資入股,自然不能稱為乾股。這個協議對其他人無效,在你們兩個之間有效。
請問公司給我「乾股」,這有法律效力嗎?
3樓:白羊她的貓
具有法律效bai力。du
「乾股」本質是贈與關係,只要zhi符合贈與的法dao律規定版及公司法的規定,「權乾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樓: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中國回法律規定:答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中國不存在所謂的「乾股」。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其實乾股並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應該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麼多的股份,並按照相應比例分取紅利。乾股的概念往往存在於民間,特別是私營企業,在私企的老闆們給予乾股的時候,有的會簽署一些協議,有的沒有,但是基本上無論哪種,持有乾股的人都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實際控制權的是「實際控制人」)。所以,這種乾股協議不如叫做分紅協議更加貼切。
5樓:**威武
唐建東律師解答抄:
通常所說襲
的「乾股」是指沒有支付對價而取得的
股權,「乾股」並非是乙個嚴格的法律概念。由於沒有乙個明確的概念,存在著對「乾股」的大量的誤讀,有的文章認為「乾股」不被法律認可,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有的認為「乾股」就是紅利股,不參加經營,但是取得紅利等等。「乾股」是指在公司的創設過程中或者存續過程中,公司的設立人或者股東依照協議無償贈予非股東的第三人的股權。
因此,「乾股」本質是贈與關係,只要符合贈與的法律規定及公司法的規定,「乾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你最好與其他股東簽訂協議,並辦理工商登記。
當然,現在也存在另一種形式的「乾股」,即「乾股」就是紅利股,不辦理股權轉讓,不辦理工商登記,不參加經營,職工離職後,「乾股」就不存在了,但是可以「分紅」。實際上,這種「乾股」並不是股權,取得這種「乾股」並不具有股東身份,這只是一種「獎金」,屬於勞動報酬。
因此,你所說的「乾股」屬於哪一種,你還要與公司進一步溝通,根據具體內容進行分析並作出要與不要的選擇。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乾股股東是什麼意思,乾股股東承擔哪些法律責
持「乾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乾股合法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有這樣股份相對應的資產作為他的股份,即不會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話是合法的,因為這是民商事行為,只要不違反強制法律和其他人利益的話,自由約定效力優先的。所以看具體情況了,如果股東有異議或不同意則不行,如果當時同意分給某人股份或者紅利分配權則是合法的。
如何認定乾股股東的合法性
什麼是乾股?投資乾股有什麼風險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我用一篇以公司角度的文章概括一下你所說的乾股問題,方便理解他的優缺點: 【股權激勵與「乾股」】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權(或**)為標的,對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就目前股權激勵的立法狀態來看,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操作指引已日趨完善,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資委、財政部發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允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畫。尤其對**期權和限制性**這兩種發展較為成熟的工具予以較詳細的規定,並對實施條件、程式和操作要點進行了規範。
但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激勵,目前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以哪種形式進行股權激勵,具體如何操作,實務操作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尚無定型的模式。 在實務操作中,「乾股」通常被有限責任公司用作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此所謂之「乾股」並不是乙個法律概念,我國《公司法》沒有對「乾股」的直接定義。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通常意義上的「乾股」是指未實際出資而通過股權無償轉讓即贈與的形式取得的股權。很多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初創型科技企業對股權激勵的實行有著很強的願望,這些企業為了挽留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希望通過股權激勵使這些員工成為企業的「真正所有者」,共享收益,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從而充分挖掘和發揮優秀人力資源的能量和潛力,保持企業穩固和強勁的發展動力。當這些優秀的員工取得乾股後,與公司的關係就會發生一些微妙的變化,從取得乾股那一刻起他們不再是公司的「外人」,除了像往常一樣天天到公司報道上班外,無論實際占有多少比例的股權,他們已經對公司產生了「歸屬感」。
這種微妙的差異,也即勞動關係與股東關係的並存究竟會對公司產生多大影響,會產生哪些問題,我們下面通過乙個具體案例來**。【失敗的案例】上海江東科技****(化名)在初創期時通過贈與2%股權的激勵方式吸納公司技術部門幹將王某成為公司的股東,當時公司淨資產僅為三百萬元人民幣。通過幾年的發展,江東公司發展迅猛,公司淨資產已達上九千萬元人民幣。
此時,王某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要求公司其他股東回購他所持有的股權,公司雖然極力挽留但王某去意已決。在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時,公司提議以王某入股時的淨資產作為基準價進行回贖,但王某卻主張以其離職時的淨資產為基準價他才同意轉讓。六萬元變成了一百八十萬元,江東公司為了盡快能從公司人合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其他股東最終也只能花一百八十萬元回購了王某持有的股權。
【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論及雙方產生爭議的原因,是因為江東公司當時在作股權激勵時沒有意識到「乾股」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沒有對股權激勵方案作出乙個整體的籌畫方案。筆者通過分析,將以「乾股」進行股權激勵所涉法律風險歸結到以下幾點:1、勞動關係解除無涉股東身份的變化。
如前所述,員工取得乾股後便具有了勞動者和股東的雙重身份,勞動關係和股東關係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所基於的事實和法律均不相同,無論是因「乾股」受讓人即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員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均不導致股東身份的否認,因此,即使「乾股」受讓人不再為公司工作,但他仍然是公司的股東,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分紅權等股東權利。2、股東關係處理不當會將公司推入訴訟不斷的漩渦。「乾股」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後,無論持有1%的股權還是99%的股權,均有權利行使《公司法》所規定的各項股東權利,這主要包括知情權、表決權和盈餘分配權,若股東關係處理不好,會引發一系列股東訴訟糾紛,而這些糾紛往往流程漫長,耗費公司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相對於正處在創業階段或初步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來說,如果處理不得當,不但會影響公司發展的整體戰略部署,而且有可能對本來就底子薄弱的小型微利企業造成致命打擊。
3、股東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決策效率。公司「乾股」的受讓人成為股東後,公司的重點決策都必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各種會議進行表決,無論這些「乾股」的受讓人的表決僅流於形式還是真正起到決定性影響,都勢必會在程式上拉長公司決策產生的過程,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決策效率的降低。1、「乾股」轉讓中的稅務法律問題也不容忽視。
假設激勵員工的股權是老股東出讓的,則是否繳稅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該股權通過無償贈與來轉讓,那麼贈與人無需繳稅,但受贈人的納稅義務不一定會被豁免。因為雖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受贈股權為非稅行為,但某些地方的稅務機關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權贈與規避納稅義務,已規定受贈股權免稅僅限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於其他情形,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以20%的稅率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是該股權通過平價或低價來轉讓,若轉讓時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高於其出資額的,那麼稅務機關有權按淨資產核定股權轉讓**,並按公允價值計徵所得稅。此外,假設激勵員工的股權是由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而來,則員工所得增資部分的股權按照法律規定為「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九級累進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還有,若激勵員工的股權以期權(行權)的形式約定轉讓的,那麼稅務問題也是按上述方式處理的。
【法律風險防控】經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公司謀劃股權激勵方案時對相關法律風險防控進行必要的籌畫,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股權激勵方案的最終目的能夠真正實現。首先,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就應當在公司章程和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股權退出機制。可以明確約定好股權退出的條件和股權轉回時的受讓物件,如設計一些崗位績效考核指標,當「乾股」的受讓人業績達不到公司要求時,公司即可強令要求其將股權轉讓給特定的標的股東。
當然亦可以就股權退出限定期限,以保證股權激勵能夠惠及更多的優秀員工。其次,要在股權激勵方案籌畫時就決定股權回購的認購**。應當在公司章程或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股權認購的基準**和作價依據,既可以約定以「乾股」受讓時公司的淨資產為基準,也可以約定以股權退出時的淨資產公允價值為基準。
再次,不管「乾股」的受讓人是多大的股東,都要尊重他們的股東權益。不要認為這些「乾股」股東僅拿分紅就行了,對於公司的賬務和重大決策無權過問,股權激勵的初衷就是為了使得這些優秀的員工在公司找到「歸屬感」,通過讓他們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來最大限度地激發他們自身的才幹和潛能,若肆意剝奪這些「乾股」股東的權益,不但不益於發揮股權激勵的效果,反而容易滋生糾紛,最終不利於公司的長期發展。最後,要規範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公司的薪資待遇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一方面是為了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吸納更多優秀的骨幹員工成為公司的所有者,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自身才能;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這些「骨幹」在獲得股東身份後停滯不前、坐享其成,公司在他們達不到股權激勵初始期望和目的時,可以有理有據地剝奪其股東地位,進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東間糾紛訴訟的發生。 我現在正在做達人計畫的任務,希望你能支援一下加為最佳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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