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土地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補償費收益份額保留和繼承,在安置方案確定前死亡的成員不能保留補償費收益份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也不發生份額保留的問題。
理由是:
1、在土地徵用前死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有關權利已
經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在土地徵用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利應由其繼承人享
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關權利份額保留。
2、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成員資格,當時就開始享有分配權利,事後的補償費實際分配僅是權利的實現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擁有的權利應作為個人遺產繼承,因而應在分配時應保留其權利份額並由其繼承人繼承。
3、在安置補償方案確定時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人員,因其已經實際取得補償費,實現了分配權利,其取得的補償費自然計入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人繼承,當然不存在權利份額保留的問題。
徵地補償款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遺產的法律概念。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之規定,可以得知,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於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乙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承包土地收益。據此,可以知道徵土地補償款並不屬於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徵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徵地補償款是否能繼承
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土地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補償費收益份額保留和繼承,在安置方案確定前死亡的成員不能保留補償費收益份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也不發生份額保留的問題。
理由是:
1、在土地徵用前死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有關權利已
經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在土地徵用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利應由其繼承人享
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關權利份額保留。
2、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成員資格,當時就開始享有分配權利,事後的補償費實際分配僅是權利的實現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擁有的權利應作為個人遺產繼承,因而應在分配時應保留其權利份額並由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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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安置補償方案確定時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人員,因其已經實際取得補償費,實現了分配權利,其取得的補償費自然計入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人繼承,當然不存在權利份額保留的問題。
土地補償款可以繼承嗎
4樓:潘增飛
補償款是給家庭的,想必要說成是乙個人的財產,你也知道什麼情況下才是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繼承的,建議你在律伴,問哈律師唄,要清楚點。
6樓:驀然回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之規定,可以得知,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於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乙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承包土地收益。
據此,可以知道徵土地補償款並不屬於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徵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徵地補償款可不可以做為遺產繼承
7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能,物權法第十二章90條第一款說的明白土地承包權等作為個人財產權怎能不繼承呢?
我和老人乙個土地合同!徵地補償款兄弟姐妹可以繼承嗎
8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這個錢即便按照個人計算,但是是按照家庭給的,而且群眾不能分了,至少法律不支援。不是個人的,與繼承無關,他們繼承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叫乙個土地合同,請說清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10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這裡必須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可見法律允許的繼承範疇是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經營權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構成公民私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時其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經營權收益本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性質完全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前者不存在繼承問題而後者則可以繼承。
11樓:淮安浙江人
不可以,這個補償款不是遺產。
一、理由: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家庭成員之一死亡,並未導致農戶的消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故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戶的承包地並不發生繼承,且徵地補償款不屬於承包收益,因此徵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評析:
1.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基於人口,而是基於地。按照「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對農戶進行補償。
徵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戶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戶現有成員才能獲得。
2.土地徵用補償費是否屬於收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
已去世的家庭成員,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為享受補償的權利主體。
3.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以家庭為承包戶的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徵地補償在前老人去世在後,該補償款是否屬於遺產
12樓:姚話老師
回答你好,首先只要徵地補償是在老人在世時已經商定的,那麼屬於老人的那乙份土地補償金就是屬於老人的正當權益。屬於老人的資產。
提問知道這錢應該由誰領?
回答在老人死後,屬於老人的那份土地補償金是屬於老人遺產的。
老人的配偶如果健在,是作為第一法律繼承人領取的。
提問是的,該由誰領?兒子,孫子是否有份?
回答老人配偶健在嗎?如果健在,兒子,孫子是沒有份的。
提問老人都不在了
回答那就第二順序法律繼承人領取。
提問這筆錢是平均分,還是有乙個兒子占有?五個兒子,我愛人不在了,孫子是否有份?
回答老人的子女領取,然後可以根據贍養老人的功勞大小進行遺產分配。
提問老人死5年了,活著時大家拿撫養費
回答如果是輪流贍養老人,共同分擔贍養費用,那麼就是平分,如果是個別盡了主要贍養責任的,可以適當多分些。
孫子沒有份,除非老爺子立了遺囑。
你們兄弟姐妹先內部協調,如果我異議,覺得分配不公,可以由村委會出面作為第三方進行協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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