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下如果工廠推辭員工辭職是不是違反勞動法,還有招聘未成年人呢?延長員工加班,休息日不算雙

2022-08-26 08:41:56 字數 5687 閱讀 8610

1樓:

招聘未成年是違法的,單位會受到處罰,延長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按照2倍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享有辭職權,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提前三天通知,試用期結束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注意保留通知證據。

2樓:

如果你想辭職,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轉正後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然後走人即可。不管單位是否批准,你走人即可。單位不敢剋扣你和檔案、身份證等。‘

未成年不一定違法,只要年滿16週歲,以自己勞動作為主要收入**的人,是合法的。

延長時間需要給加班費,週末加班如果調休了,不需要支付加班費;沒有調休,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建議黨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問題都是違法行為,具體做法你可向當地12333勞動人事社保****諮詢。

招聘未成年人工作,不籤勞動合同,且不發工資,是否犯了勞動法?

4樓:甜美志偉

違法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依據:《勞動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未成年工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是勞動法的主體,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而童工是不滿16週歲,不能成為勞動法的主體。《勞動法》第15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招聘未成年人工作違反勞動法;

2、不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

3、不發工資也違反勞動法;

1你們可以向當地縣區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保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2、3你們可以向縣區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保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索要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工資和滯納金。

7樓:正氣長春

招聘童工工作,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發放工資,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你們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8樓:匿名使用者

未成年人分為童工和未成年工,16歲以下算童工 是違法的,6歲到18歲的算未成年工,在符合一些限制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不過在勞動強度等方面是有一些區別保護的。 你說的不籤合同 和不發工資的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

9樓:

招聘未成年人工作沒有問題.只要不是童工就可錄用.

不發工資是嚴重違法了,為什麼不發工資呢?能否說說

合同可以要求籤訂.

辭職 我廠規定新進員工未過試用期辭工者一律扣當月底工資20%,試用期為3個月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定

10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若你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3年以上的,則你們雙方約定試用期3個月不違法。根據你的描述,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若單位還是扣押工資和不支付加班費,你可申請勞動仲裁。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你可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如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易法通。

1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你好。員工無論是在試用期內辭職還是在正式工作期間辭職的,單位都不可剋扣工資。單位因員工辭職而扣減工資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去所在工廠當地勞動局備案。勞動局會採取措施的。可以去你所在的城市當地勞動局申請投訴及仲載。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

合同期限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我覺得你和單位簽訂的合同期限肯定不會超過3年吧。所以試用期3個月是違法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單位扣20%工資的做法屬於剋扣工資,違法。

社保費應繳納,可以投訴。加班費如果有證據的話,可以主張。

工作服90元看當時的約定,如果沒有也應返還相關費用。

1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辭工者一律扣當月底工資20%是不合法的,你可申訴,另試用期的約定要看簽訂合同的期限是否有三年,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同一員工在甲方只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

15樓:仉問楣

剋扣工資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16樓:jia樂園

如員工無過錯,扣工資則違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3個月不違法,但扣除20%就違法了

勞動法問題--員工辭職的時間?

18樓:可靠的蠶寶寶

1、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這是員工的單方義務。員工提出辭職是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意向,公司可以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答應員工的意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公司在30天內的任何一天同意員工離職的,勞動合同當即解除,不必一定要等到第30天。

根據你的說法,在你提出辭職後,公司要求你5天內離開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你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在5天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離開公司。當然公司應當為你結算工資。那種在員工提出辭職後一定還可以工作30天的想法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

公司如果超過30天未能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的,則公司的做法違法。

你主動辭職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是沒有補償的。但是你提出公司有扣押工資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講扣押的工資返還給你,公司不同意的,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請求其處理,公司接到勞動局的處理仍不補發工資給你的,你可以獲得應付金額50%-100%的賠償。這裡的賠償獲得是比較麻煩的。

如果公司主動將扣押的工資發給你了,他可以不用賠償;經勞動局處理後,公司主動發給你扣押的工資,也可以不用支付賠償金。只有經勞動決處理後,公司仍然不補發工資給你的,你才可以獲得賠償。且需要通過勞動仲裁。

2、上述已經分析了,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在5天內離開公司。你提出辭職就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只需要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同意你的要求即可。公司的做法不屬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伙食費應當算作你們的勞動收入,公司扣押的做法是違法的,應當補發。

綜上所述,員工主動辭職的,法律對其的保護措施很少。所以,一般不要主動辭職,除非已經找到了更好的工作。

19樓:匿名使用者

1 公司有權,但要給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2 不屬於,理由見40條規。

法理解釋,任何一方想解除合同,只要對方允許並明確解除的日期,只要有法律規定的不屬違法的情形,即被推定為合法。

見意:如果你與其他同事想於12月25日再離職,那麼就可不要其一個月的工資賠償額,但法律(勞動合同法)40條的規定實際是對用人單位的權利保障,如果員工非要在遞交辭職書後一個月再離開,用人單位不準,那麼員工之後的工作是無實際意義的。但可依公司的書面通知(5天離職並不支付任何賠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依40條規定賠償一個月工資。

同時,員工還可要求公司支付年限賠償金(4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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