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女方寫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協議格式有要求嗎

2022-09-03 23:52:58 字數 5605 閱讀 8691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的約定,不需要做公證,也沒有固定的格式要求;

2、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始終是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3、即使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由於這只是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即作為萬變不離其宗,故法院也會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4、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有用的,可 以請學法律的幫你,律師好點,

請問婚前財產協議格式正確嗎?

3樓:華律網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對婚前財產協議做明確的概念描述。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應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此約定在婚前、婚後都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4樓:法邦網專家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均為有效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5樓:華律網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對婚前財產協議做明確的概念描述。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應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此約定在婚前、婚後都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6樓:卑言弓桐

合同無效。

而且該合同部分內容的存在可以說是毫無必要。

1、「雙方自願無條件放棄對方名下的任何財產。」這一條就有問題。除非有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否則婚前財產永遠都是個人財產。

離婚時,對方本來就沒有權利分割對方的個人財產。這一條約定毫無必要!

2、「自願無條件放棄對方的遺產繼承權。」這一條同樣毫無必要!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是以婚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的。既然已經離婚,當然沒有權利繼承前夫(妻)的遺產。何必規定這一內容!

3、「自願無條件放棄婚姻存續期間對方所得的任何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一般為共同財產,離婚時需進行分割。法律雖然沒有對事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協議做出規定,然而從法律精神和現有規定來推導,你上面的約定大有問題。

首先,很可能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要求另一方無條件放棄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定權利是不公平的。一旦起訴,必定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見,在離婚前對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完全是可以反悔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簽訂的財產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均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除外。

縱橫法律網 戴曉彥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肯定是南方的了,因為沒有您的名字。至於存款您可以跟他籤協議,協議對您兩人是有效的。協議需要公正。

這樣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10樓:華律網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對婚前財產協議做明確的概念描述。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應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此約定在婚前、婚後都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1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合同無效。

而且該合同部分內容的存在可以說是毫無必要。

1、「雙方自願無條件放棄對方名下的任何財產。」這一條就有問題。除非有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否則婚前財產永遠都是個人財產。

離婚時,對方本來就沒有權利分割對方的個人財產。這一條約定毫無必要!

2、「自願無條件放棄對方的遺產繼承權。」這一條同樣毫無必要!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是以婚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的。既然已經離婚,當然沒有權利繼承前夫(妻)的遺產。何必規定這一內容!

3、「自願無條件放棄婚姻存續期間對方所得的任何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一般為共同財產,離婚時需進行分割。法律雖然沒有對事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協議做出規定,然而從法律精神和現有規定來推導,你上面的約定大有問題。

首先,很可能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要求另一方無條件放棄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定權利是不公平的。一旦起訴,必定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見,在離婚前對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完全是可以反悔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婚姻法允許雙方對婚前和婚後共同財產進行約定歸雙方或者歸一方所有。你的這份協議基本是有效的,但「自願無條件放棄婚姻存續期間對方所得的任何夫妻共同財產」,我個人認為這句話有點不太明確具體,建議改成: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共同生活消費外(每月雙方各拿出個人財產的百分之幾用於共同生活和撫養子女,並可隨時協議調整),各方所得的合法收入和財產歸各方所有。」 似乎更好些。

13樓:儆櫟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這個協議於雙方有效,第三方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4樓:深圳謝雲朋

合同有效,但是協議約定不明確、具體,一旦發生糾紛,很可能會產生糾紛。

15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

私下寫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16樓:華律網

今天分享的內容為婚前協議自己寫是否有效?自己書寫的婚前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是有效的,但須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簽字確認。婚前協議的組成結構相對簡單,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締約雙方、約定財產範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

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書寫婚前協議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婚前協議寫明婚前財產的範圍,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2、婚前協議要明確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財產分類,分成男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財產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財產等;3、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屬要寫在婚前協議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4、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跟時間要標明確;5、男女雙方必須在婚前協議上簽字並寫上日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7樓:

協議如果是關於房產的是需要公證的,一般的協議不公證也有效。婚後各自的回遷房可以約定協議為各自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發生糾紛後,按照法律規定的解決步驟是,首先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協議有效。

經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將判決合同有效,並要求義務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在此期限內沒有自覺履行義務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房產需要公證的,沒有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你們夫妻之間是有效的,但是由於沒有公證不具有對抗的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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