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以外的按天計算工資的工作是承包關係嗎

2022-09-20 23:27:43 字數 4153 閱讀 8259

1樓:edison大哥

應該是僱傭,不是承攬關係。

承攬合同關係,承攬人負責。

僱傭合同關係,由雇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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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物不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不僅要以自己的技能、裝置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這種工作要有成果,並將這種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即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包含了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僱傭合同的標的只是受僱人提供勞務本身,並不要求受僱人的勞動本身要有成果。

2、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攬合同關係中承攬人與定做人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其工作範圍內有獨立的自主權。僱傭關係中,雇員與雇主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一般情況下,雇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方面需要接受雇主的安排,雙方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關係。

3、風險負擔和責任承擔不同。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的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雇主承擔。承攬合同中,若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受僱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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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梅雨時節

這個我覺得應該算是僱傭關係。

公司車間承包制,員工和承包人籤的合同,員工工資怎麼算是按勞動法算嗎

3樓:鷹志說史

公司車間承包制,員工和承包人籤的合同,員工工資也是要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算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粻亥綱酵蕺寂告檄梗漏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乙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的工資是按照雙方的約定.

但是雙休加班要計算加班費.

公司沒有規章制度,出現糾紛時依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5樓:勞動諮詢專家

專家解答:

因為你的合同不是和公司簽訂的,而是和承包人簽訂,不屬於勞動合同,屬於勞務僱傭合同,不受照勞動法調整,受合同法調整,工資的發放和休息標準按照你們之間的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

6樓:鹹開誠

無論是什麼情況,只要你提供了勞動,就按勞動法算。1、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賠償雙倍工資。2、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

卻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天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工作日加班工資1.5倍,節假日加班2倍,法定假加班3倍。

7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按勞動法算,從法律上講你們這是勞務關係,員工和承包人簽合同。

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存在連帶關係?承包工程一方不給工人支付工資,是否與發包方有連帶責任

8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資,發包方不承擔責任。若承包方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發包方有連帶責任關係。

勞社部(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檔案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第4條作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後,審判實踐對「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理解發生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理解為發包方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發包方應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發包方、分包方對雇員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承包工地注意事項:

1、工程承包內容方面要盡量寫詳細、全面:比如主體、內外抹灰、外牆貼磚、屋頂(保溫、防水。。。),假如有圖紙的話,要對承包的圖紙內容進行說明,以免落項造成後期費用方面的矛盾。

2、工程承包**要寫明,如果是包死價要寫明此**中包括的內容,不包含的內容,如果是建築面積單價承包要說明建築面積的計算原則。

3、工程工期要在合同中體現(如果有必要將獎罰條款列入合同中)

4、特殊說明的:例如有自行採購的材料要寫進合同中 。

總之,在簽定合同時要將承包內容及承包範圍內的**寫清楚,當然簽定合同的**要諮詢當時的市場**了。

9樓:法律實務研究

沒有連帶責任。

但如果承包方沒有相應資質的,發包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0樓:盛琬剛律師

首先,你有無和其中一方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簽訂,和你簽訂合同的一方有責任支付工資。

承包方有無承包資質,承包方有無用工資質。如果沒有,那麼發包方需要和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你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去維護自身權益。

11樓:匿名使用者

承包方如果沒有法人資質,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12樓:趙耀榮律師

你好,法律規定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發包方與承包方有連帶責任,

如果被認定為勞務派遣,針對工資發包方與承包方也有連帶責任。

上海嘉之會律師事務所

我跟甲方幹建築工程,甲方給了我3個工程,都沒有合同,1個是承包,2個是按人頭,其中有個人頭算的工地

13樓:匿名使用者

錢沒過你手你寫什麼的欠條?

按人頭算基本和按天開工資一樣,你這是純清工吧?這麼說吧:你報的人頭**是不是加上管理費、伙食費了?

越過你發工資是不是存在這個問題,1、中間的差價讓工人得利了?2、中間的差價讓給錢的得利了?

另外總承包的是另外乙個單位工程是不能和按人頭的這個一起來算的。

解析你按人頭的單位工程應得款是(總人工工日費+管理費+其他費用+一些相關費用)算出的總價就是應該付給你的錢,然後你再拿著這個錢發人工工資剩下的是你的利潤。正確的程式是他把錢給你然後你打收到條給他,你再拿錢開工資,最後算總價的時候把已經撥付的錢給扣去就行了。明白?

除非你丫黑心撥付給你的錢你自己挪用了沒給工人發工資,逼迫甲方又拿出錢來給工人開工資,這個情況的話你就是人作孽不可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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