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皆有可能
五種可以稅前彌補虧損的情形
一、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後,原未彌補完的虧損可以繼續彌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法規定發生的年度虧損予以結轉,主要是基於納稅主體的持續經營。因為廠房搬遷,變更了主管的稅務機關,屬於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後,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變更後的納稅人承繼,包括之前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在規定的限期內繼續彌補。
二、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首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應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的企業包括: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其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進行清算處理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可以彌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政策性搬遷的所得可以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因此,政策性搬遷的所得可以按照上述檔案規定辦理虧損彌補。
五、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種不得稅前彌補虧損的情形
一、超過五年的虧損餘額不再允許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超過五年彌補期仍未彌補完,則不能再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二、減免稅收入不得用於彌補應稅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此條款明確規定企業免稅所得包括不徵稅收入不再用於彌補虧損。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二條第(六)款進一步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徵、免徵所得額專案,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專案所得彌補。
因此,應稅專案與減免稅專案不得「互為調劑」,而應各自納稅與補虧,免稅專案不得彌補應稅專案的虧損。
三、核定徵收年度不得彌補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而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
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見,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徵收年度進行彌補。
四、合併分 立前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的規定,適用?般性稅務處理的,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五、境內盈利不可抵減境外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因此,境外虧損不可抵減境內盈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名稱變更前的虧損額,能不能彌補變更後的這個就要看你這怎麼搞的了?你的公司如果是換的話,人的話,那就人家不行的
3樓:盼不到的大黃蜂
顯然不能,變更前後要有明確的分割點,不能混淆
4樓:吾奧維
不是你變成跟他不是男人不配更美好的,沒有做飯的工資前面都挺好,會送你們今後的嘛,就光天天都過的位置,你給我過來我都不能看見的虧損了。可能是跟那個形狀的。那不是你們跟跟我公司跟人家的櫃子,樓梯沒得過的身上這個拿東西。
5樓:松秋梵泰
公司名稱變更後,前面的虧損是你補不回來的,他這個公司的錢款他都是在一起的。
6樓:財稅小評
當然可以了名稱的變更不影響原有的權利和義務。
7樓:理財與邏輯
投資需謹慎,虧損就是虧損
8樓:官官
你名稱變更前的虧損額,變更後也需要彌補的
公司名稱與法人變更前的虧損額能彌補變更後的嗎?
9樓:皆有可能
法定制代表人的變更,只是相當於公司對外行使代表權的更換,是每乙個公司百幾乎都會遇到的事情。代表更換了,公司沒有任何變化,之前的規章制度是公司度通過的,與這個代表沒什麼關係。當然也就有效了。
10樓:愛喝粥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 理登抄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襲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度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濯鵬鵾
公司名稱與法人變更前虧損的話,可以的動力
12樓:
公司名稱於法人變更前的生虧損額能彌補變更後的嗎?可以
13樓:廖恬默
我公司的名稱與法人變更的虧損額的話,是能進行彌補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名稱和法人。變更前的虧損額,能彌補。便候的變更後的嗎?是的,能彌補。
15樓:功疇
名稱,法人變更的什麼東西,我也不知道怎麼?
16樓:環谷桖
公司名稱與法人變更前任虧損,而能彌補變更後的嗎?公司名稱法人變更行了,虧損和
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哪些可以彌補哪些不能彌補
17樓:何世珍
五種可以稅前彌補虧損的情形
一、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後,原未彌補完的虧損可以繼續彌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法規定發生的年度虧損予以結轉,主要是基於納稅主體的持續經營。因為廠房搬遷,變更了主管的稅務機關,屬於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後,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變更後的納稅人承繼,包括之前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在規定的限期內繼續彌補。
二、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首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應進行所得稅清算處理的企業包括: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其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進行清算處理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可以彌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政策性搬遷的所得可以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因此,政策性搬遷的所得可以按照上述檔案規定辦理虧損彌補。
五、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種不得稅前彌補虧損的情形
一、超過五年的虧損餘額不再允許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超過五年彌補期仍未彌補完,則不能再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二、減免稅收入不得用於彌補應稅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此條款明確規定企業免稅所得包括不徵稅收入不再用於彌補虧損。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二條第(六)款進一步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徵、免徵所得額專案,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專案所得彌補。
因此,應稅專案與減免稅專案不得「互為調劑」,而應各自納稅與補虧,免稅專案不得彌補應稅專案的虧損。
三、核定徵收年度不得彌補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而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
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見,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徵收年度進行彌補。
四、合併分立前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的規定,適用?般性稅務處理的,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五、境內盈利不可抵減境外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因此,境外虧損不可抵減境內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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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公司名稱和法人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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