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正確理解:第一,善意受讓人有權取得動產上的權利,前提是其善意和以合理對價受讓(第106條規定);第二,受讓人權利受限制:一是在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二是受讓人如非善意或知道權利存在,則權利人隨時有權要求返還。
2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如果是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則該動產的所有權就是完全的所有權,不管受讓前是否存在限制,但是如果善意受讓人知道存在權利限制,則該動產所有權仍然受限。
比如,乙個裝置,上面設定有抵押權,如果是善意受讓人受讓,則該動產的抵押權消滅,受讓人取得完整的所有權;但,如果該抵押權已經登記,或受讓人知道存在抵押權的,則該抵押權仍然有效。
3樓:李
也就是:第三人(也就是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該會知道出讓人對該動產沒有出讓的權利時受讓了該動產,那麼動產所有人對動產享有的權利在受讓行為成立後就不再存在,第三人對動產在受讓後取得合法的所有權;
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那麼該受讓行為便不能成立或動產所有人可以對其行使權利
4樓:匿名使用者
要想理解108條,分析做到以下四點就可以了。
一、被處分的物,一定是無權處分人處分的。
二、受讓人,一定支付合理對價;
三、被處分物,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
四、受讓人,在取得不動產時,一定是善意的。即,其根本不知道,該物處分人是無權處分。
綜合上面四點,分析之後,你就可以確定該人取得是否是善意取得了。很容易。
請問物權法107條和108條不理解
5樓:紙影蝶夢
你在看看106條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看問題要結合起來看嘛
關於《物權法》第102條內容的理解
6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解釋】本條是關於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以及對內效力的規定。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效力
本條第一句中規定了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效力。按照本條規定,不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對債權債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連帶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時,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張債權,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時,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張債權。
我國法律對此有類似規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本條對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效力不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對於第三人來說,很難獲知共有人的共有關係的性質,此種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擔連帶義務,很容易發生共有人推託履行義務的可能,對債權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內部關係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共有人對其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張其債權,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但是,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時,共有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照約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額各自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怎麼理解
7樓:匿名使用者
債在民法上有很多形式,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等。根據舉得例子,這裡是侵權之債。
自己把牆推倒,適用的是《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即該法的第一至四章的規定,認定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p.s.
是否構成侵權,一般考核四個方面:侵權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過錯責任。民法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侵權法上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上,過錯推定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的大概念),三種方法之間的區別在於證明過錯的舉證責任不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被侵權人舉證侵權人存在過錯;過錯推定要求侵權人舉證自己不存在過錯,若不能舉證則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時只需要考核除過錯責任之外的三個方面即可,也就是說即使侵權人舉證說自己不存在過錯也沒用,因為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侵權時根本不必考察是否存在過錯。】
牆體開裂而砸傷人,適用的是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在該章沒有具體規定時適用一般條款,認定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自己獨有的財物從共有的房屋上掉落,侵權行為與共有的房屋無關,不適用《物權法》第102條。
8樓:鬱色青青
債的發生原因不只是侵權,債發生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合同行為,產生約束當事人雙方的合同之債,體現了債得相對性,緊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
(2)侵權行為,產生侵權之債;
(3)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4)不當得利行為,在當事人之前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合同比如用房屋作擔保、抵押借款,也會產生債,侵權就如你所說,無因管理:比如你的房子在家中無人的時候水關沒關嚴漏水,然後有人幫助把水總閘關掉了,如果產生了費用這個人可以要求房主支付,不當得利:比如你隔壁請人來刷房子錯將你的房子刷了,你就是不當得利,隔壁可要求你支付一定的費用。
以上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債。
補充一下,你自己把東西推下去砸傷人,你就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責任。
怎樣正確理解物權法第106條
物權法106條理解
9樓:匿名使用者
該三條需要同時滿足,並且還要求不是遺失物或盜贓物,方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也就是要求權利損害的結果可客觀歸責於原權利人的行為。
10樓:劉曉寧律師
特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這三個條件應當是同時具備。
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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