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男方高額的婚前消費只能自己買單

2022-10-23 06:32:34 字數 5757 閱讀 4309

1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洗衣機彩電可以退還,不需要你買的。

房子啥的你自己留著下次結婚吧,她不用給錢的。

婚紗婚宴這種可以雙方共同承擔的,你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決她支付一半費用。

分手後男方索要戀愛期間的費用合法嗎?請專業法律人士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沒有法律依據,但如果有大額物品或現在贈送那就很難說了,因為他的這種贈與是以兩人談戀愛為前題的,一般朋友他會送給你嗎?所以如果訴之法律也會有一番舌戰。

3樓:匿名使用者

雖說這樣的男人很討人厭,但我以為你也欠考慮,既然還沒想好要不要和人家在一起,就不該輕易就拿人錢財,畢竟對一般工薪階級二萬也不是小數目了,所謂無功不受祿,就算結了婚夫妻之間為錢反目的也多的是,從某些方面講我覺得應該要退一萬的,不過權當建議,只當參考

4樓:九方安露

基於道德,我的建議是還人家為好,誰掙的錢都不容易。還可以避免給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煩。您說呢?

另外,他是軍人,假如,他託人定你詐騙的話,詐騙軍人罪加一等

去年只見了兩次面,平時都靠**聯絡,兩次面,他就給你兩萬,要是我是警察,也會認為你是詐騙

5樓:愛老公大寶貝

很明確的告訴你 不合法

你不用理他們 小肚雞腸 的男人 你也不用煩 不值得

6樓:申恒業律師

可以認為屬於贈與,不予返還。

7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講,你是可以不還他的。因為他給你打的2w不是借款合同的履行。按照你說的,你還他7千,也是基於道德或者情分,不屬於對借款的承認。

剩下的錢,你可以不還,即使他手裡有匯款單,也不是借款合同的證據,因為你們之間都不存在借款合同。

不過基於道德,我的建議是還人家為好,誰掙的錢都不容易。還可以避免給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煩。您說呢?

另外,有個中獎的回答是騙人的,請您不要相信。

補充,最後你補充的問題,對你也沒有什麼不利,他給你錢是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你現在承諾還他也不是對借款的承認。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8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9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0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1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為什麼分手前女友會為一些消費買單,分手後和好從不買單俠了?

14樓:阿稀辮

當你對某個人產生了無法忘懷的愛情,請你一定要去嘗試,去爭取,不要以為只要等待就可以。沒有誰注定會是你的,不要等錯過了,才埋怨自己為什麼不主動一點。所以不必浪費時間在這裡等了,一點意義都沒有,不如花點時間學習經驗,接受指導,效率還比較快。

15樓:空白處的亮點空閒時光

因為她害怕你們倆還會分手,反正就是對你們的感情沒有信心了!所以才不願意做買單俠了

16樓:半醒人生

分手前女友為一些消費買單,是因為她還沒確定嫁你,不願在分手時你說她佔了便宜,分手後又和好卻再不買單了,是她確定嫁你了,你可別因小失大喲。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要看你和好後對她是不是真心的了,如果是真心的就不要計較,男人就應該有擔當

18樓:雲燦

分手後和你沒有關係了,憑什麼替你買單啊?!

19樓:

你們的感情一波三折,曾經熱戀然後分手,分手之後的復合,情感是非常的豐富的。

希望你們兩個都能夠好好的珍惜好這份情感。

情感很容易變質,一旦與金錢扯上關係,就永遠說不清。

你今天問的這個問題為什麼和好後她不再買單了?

那麼你首先得明白這一點:通過問題去看世界,你會發現世界充滿各種各樣的問題。順著這個問題糾纏下去,去發現,去**,關係就會像乙個裂紋一樣越裂越開。

如果你想珍惜好這個感情,就得不動聲色的默默地觀察。

當你慢慢的不帶著問題去觀察的時候,答案也許很快就能出現出來。

20樓:錦語良言

怕在分手啊!那就叫血本無歸啦!

21樓:

因為你們有了隔閡。不象從前了。

22樓:

可能是她有了新的想法,分手前她經常買單而你卻不在乎不珍惜她,現在和好後就看你的表現了,加油吧小哥

23樓:

每個人的性格都不一樣特別是女生 可能他認為你的就是他的而她的還是她的哈哈哈哈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你?

24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的時候,男方主動給

女方錢花。表示對你發的喜歡和愛。這是很常見的問題。

但因為以後。種種原因分手了。南方所有這些錢。

該怎麼辦呢?如果這些錢都是零零星星的。小錢。

比如說幾百元。幾千元。這個錢是不能要的。

因為你是送給女朋友的,也就是贈送的。贈送的東西是不可以再要回的。但如果男方給女方的錢的數目比較大。

比如說幾萬元幾10萬元。是因為女方有什麼?需求的時候送給女方的。

或者是你發有什麼特殊困難和問題的時候。送給女方的。這個錢女方根據自己的情況是應當要歸還。

因為畢竟數額比較大了。或者是歸還一大部分。這也是處於公平和人道的原則。

但如果不管是錢多或者錢少男方說過了,這個錢不用再還了。像這種情況。這些錢就不需要再還了。

總之,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辦理。

25樓:別停下腳

不應該還了。

一:為物件花錢,是男性追求女性的乙個投資,是投資就有成敗。再說這些行動都是男人自願的,投資失敗更應該接受現實並為自己行動買單。

二:乙個男性,應該有一點胸懷,沒追到女性,就要算舊賬。典型的贏得起輸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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