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知識有哪些,全國中小學生安全小知識

2022-11-14 19:16:47 字數 5829 閱讀 2992

1樓:砂粒

1.上車後按確定的座位就坐並繫好安全帶,聽從隨車照管人員,不隨便走動,不大聲喧嘩,不將頭、手伸出窗外。

2.車內不吃喝零食飲料,不亂塗亂寫,不亂扔紙屑等雜物,保持車內整潔。

3.愛護車內設施,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容易傷及自己和他人身體的物品上車,帶傘的要把傘尖朝下妥善安放。

5.同學之間互相關心、互相幫助,愛護幼小同學。不得有任何危害其他學生安全的行為。

6.尊重司機,行車途中不得有任何干擾司機的行為。

7.接送點與家的途中靠右行,候車時不追逐打鬧、嬉水玩耍,並注意各種安全隱患。下車過馬路,必須等接送車輛駛離後,觀察左右車輛,伺機安全通過。

8.家長按規定做到每次有家長或委託的成年人接送至候車點,並負責途中安全。如果因故未能乘上校車,應由負責接送的成年人直接安全送到學校。

學生當天不乘坐校車,家長要及時通知學校相關人員。

2樓:山海孟姜

下車從車後邊走不可以從車頭經過。

坐車時不可以下座位不可以打鬧。

上車系好好全帶。

不可以超員。

不可以超速行駛。

上下車排隊不可以擁擠。

車上不可以與司機聊天。

開車要遵守交規。

全國中小學生安全小知識

3樓:卯思雲

小學生安全知識及自救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行人路內行走,沒有行人路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准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准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乘坐非法接送學生的校車有哪些危害

4樓:十月花非花

由教育、公安、交通、財政、安監等多個部門共同管理

1、2023年4月5日,國家出台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職責、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校車駕駛人的資質、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進行了明確規定。

該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2、《關於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包括教育、公安、交通、財政、安監等多個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的校車監管。其中教育部門負責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受理,與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警部門負責接送學生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校車標牌的發放和收回工作、校車駕駛資格的審查及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審驗工作。

3、**對校車進行統一掛牌、統一管理、一車一檔,對車主、駕駛人、陪護人員和行駛路線等資訊詳細備案,交警大隊將校車資訊製作版面上牆,細化資訊,真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實現動態的「戶籍化」管理。

4、非法運送學生車輛不能稱之為「黑校車」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指的是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不符合以上條件的稱為接送學生車輛。

城市的孩子多就近入學,上放學可以有家長接送、公交、校車多種方式;農村由於合村併校,學校與家的距離較遠,校車成為不少學生唯一的上下學方式,但與學生數量相比,現有的專用校車滿足不了學生的出行需求,因此滋生了一批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根據《校車條例》有關規定,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應當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專用校車。

小學生安全教育有哪些內容?

5樓:愛生活的淇哥

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

(1)穿越馬路,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 「 綠燈行,紅燈停 」 ;

(2)穿越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在有過街天橋和過街地道的路段,應自覺走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3)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迴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4)不要翻越道路**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更不能在馬路上滑滑板;

(5)騎自行車橫穿馬路,要下車扶車橫穿。

擴充套件資料

小學生校園安全的法則:

1、上課要遵守紀律,聽從老師指揮,體育課、活動課上應在老師的指導下正確地使用體育器材。

2、課間玩耍不打鬧追逐,嚴禁爬圍牆、爬樹、爬走廊欄杆、攀校門等。

3、上下樓梯靠右走,不在樓道內玩耍,嚴禁在樓梯扶手上嬉戲。

4、 不帶利器及易燃易爆物品來校,不做危險遊戲。

5、注意用電安全,不要亂摸亂動教室、走廊等公共場所的電器裝置。

6、放學要按時回家,不要在教室、校園內逗留,也不要在街頭閒逛。

7、上學、放學要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時看清來往車輛,要走人行橫道。學生乘車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不乘坐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超載車輛。

8、不能在馬路上玩耍,打鬧。

6樓:小諾諾撒

一、交通安全

二、學校安全

三、防火安全

四、用電安全

五、游泳活動中的安全

六、法制教育

一、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行走或騎車,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走路要走行人路,騎自行車要走非機動車道,橫穿馬路要看清訊號燈,綠燈行、紅燈停,黃燈亮時,不准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和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2、不要在馬路上追逐打鬧,不要追車、扒車、強行攔車3、12歲以下的小學生不准騎自行車上路。自行車的車鈴、車閘必須齊全有效。騎車不要帶人,不要三五成群並肩而行,也不要聊天、勾肩搭背,更不能追逐或曲線騎行。

4、不乘坐無牌、無營運證、超載的車輛。

5、乘坐校車或其他車輛聽從安排,行駛中,不要將頭、手、身體伸出窗外。

對於校車安全,國家採取哪些措施?

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制度、措施

這是條例的主要內容。根據各方面意見,總結實踐經驗,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徵求意見稿主要作了以下八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校車安全管理體制,強化**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辦理校車註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校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並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

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協調,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二是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負責。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並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第十三條第三款)。

三是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從源頭上保障校車安全。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校車安全標準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第七條)

四是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確保校車使用安全。

校車的安全效能是保障其行駛安全的基礎。針對實踐中屢有發生的將安全效能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造成嚴重安全隱患以至釀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第十四條)。

並規定,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第十八條)。為保證校車持續符合安全標準,徵求意見稿還對校車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等作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五是嚴格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和駕駛行為規範。

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鑑於校車乘坐物件的特殊性,徵求意見稿對校車駕駛人規定了比一般車輛駕駛人更為嚴格的資格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方可駕駛校車(第二十二條)。徵求意見稿還對校車駕駛人的出車安全檢查以及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六是強化校車通行的安全保障。

徵求意見稿規定:校車應當按照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危險路段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徵求意見稿對校車享有的優先權作了規定,包括:

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校車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並對嚴禁校車超載作了重申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七是保障學生的乘車安全。

乘坐校車的是未成年人,為保障他們的乘車安全,需要有專人全程照管。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第三十六條)。

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包括:引導、指揮學生有序上下車;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方可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等(第三十七條)。徵求意見稿還規定: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八是明確法律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為確保條例各項規定的嚴格執行,徵求意見稿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行政、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規定,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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