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您有什麼具體明確的法律問題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是正確,但是也要看有沒有客觀情況。在**採購現場招投標活動中,**商提出質疑投訴的前提是其參與了該質疑投訴專案的投標,其提起質疑投訴應提供符合受理條件的證明材料,如:**商的註冊登記證明(如營業執照)、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導致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明材料(如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採購結果等)、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說明材料(報名參加了專案的採購活動、自己是合法**商,但採購公告限制了其參加採購、按照採購檔案其應該中標、成交但未中標、成交,某個採購操作過程對其不公平、不公正等),並盡可能提供證明質疑投訴屬實的證據,以幫助質疑投訴處理單位盡快開展調查處理。
「誰質疑(投訴、舉報),誰舉證」會導致**有關部門行政不作為。根據《**採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中包含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等職責,這是**管理部門依法必須主動做出的行政行為。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於投訴、舉報等有必須查處的法定責任,這當然包含調查取證的法定責任。主張「誰質疑投訴,誰舉證」無疑是把依法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推卸到提出投訴舉報者身上,就是「行政不作為」的典型表現。
關於舉報企業虛假宣傳,是不是誰舉報誰舉證呢
可靠的 你好並不是,而是需要你們提供宣傳的憑據以此來證明你們廣告的真實有效,這在行政案件叫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