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租房同事(經理)離職了還蹭住

2022-12-04 23:01:42 字數 5747 閱讀 1042

1樓:我飛啊飛啊

你有什麼不平衡的嗎。

公司的承租房,你住在那裡,這個經理也住在這裡,公司承租,公司沒有說讓他走,你有什麼時候權利讓他走呢。

這樣吧,你跟公司高層說下情況,就說他已經跳槽了,不應該繼續住在這裡,不然對公司影響不好。看看上層怎麼處理。當然,你也可以話說當面,直接質問他為什麼還要住在這裡,看看他是不是自覺的搬走。

不要怕他影響你的工作,乙個男人,有話就說出來,大不了不讓你幹了,你自己出去租房子住。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還是不要趕他走了。他這種人都跳槽其他公司,已經離職,還能厚著臉皮在這裡不搬走,說明這個人素質並不高,什麼事都能幹得出來,所以你還是不要惹他,要攆他,由公司出面比較好,你就別管了。

3樓:

這件事你要從長遠考慮。從人際關係講你不能攆他走,多個朋友多條路,他不想走肯定有原因的。二;房屋又不是你出錢租的,你沒有權攆人出去。

何必為這點小事得罪人呢?三:既然他能決定你在公司能否繼續工作的大事,說明人家是有一定的關係和背景的。

(除非你不想幹了)四:

你有現在的想法說明你還不是很成熟,在處理人際關係上有待提高。你好好想想,人要大智若愚,不能鼠目寸光。

4樓:頹喪與彷徨

都跳槽到其他公司了,還能跟你一塊上班這就厲害了。還是你沒表達清楚問題。

5樓:

你帶朋友過來住,讓他明白他在你家很不方便。

6樓:

自己說要退房,另外找房子住了,如果他問原因,就說是想更換環境。

7樓:刀筆吏

叫你公司行政來處理誰請的神誰送走。

公租房已經入住了,如果現在辭職換工作還可以繼續住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公租房已經入住了,如果是以單位名義申請的公租房,更換單位後是不能繼續住的。如果是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申請的,是可以繼續居住的。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9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確的告訴你,不可以!

公租房是**根據企業的納稅情況分配的,前提是必須和企業籤有勞動合格,正常繳納社保,你離職了,這些都還有嗎?

錢公司出的,但是個人租的房,辭職了還可以住不 60

10樓:劫色無罪

自己補交房租就可以繼續住。因為房子是你自己找的,你和房東是承租關係,公司只是幫你代繳房租。當然,如果租房合同上租房人是公司,那麼需要你和房東重新續約

11樓:千古一輪月

1原則上 要按合同執行.

2按理 公司出錢因你已經辭職是不可以再住的.

3如果想繼續住要自己補錢,補交多少要與公司協商經同意方可。

供參考。

公司提供住房(公司交的房租),離職後公司要求歸還剩餘房租(還有5個月到期),應該給公司錢嗎?

12樓:椋林說訴訟

公司提供住宿是基於你們勞動關係建立的;離職後並不影響公司承租該房屋給其他員工使用。公司要求你歸還剩餘房租沒有法律依據。

13樓:釋由歌農

離職後公司要求歸還剩

以單位名義申請公租房離職後還能住嗎

14樓:墨汁諾

一、辭職公租房可以繼續居住;公租房當初是以單位的名義申請下來的,一直由你承租;所以你現在辭職和承租房無關,只要你繼續交納房租,就可以繼續居住。

1、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2、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等經紀業務。

15樓:魚要糧

不可以。

原申請單位因居住人離職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應及時變更居住人或辦理退房手續。因辭職後,應主動配合原單位辦理相關退房手續。

本人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擴充套件資料: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裝置,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人民網-辭職後可以繼續住公租房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按照你公司的約定,騰退**。因為公司名義的公租房租住是公司與公租房運營單位的行為,該類公租房純粹為了促進企業發展、打造營商環境的,有明確的政策傾向性。由於你不是單獨申請,公租房系統沒有你的名字,該住房不能直接分配給你繼續居住。

如果你公司單獨和你有租住公租房的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可以繼續居住。如果合同到期了,就不能繼續住了。如果沒有合同就需要按照你公司要求來騰退了。

自己租的房子同事長期蹭住,怎麼辦

17樓:雲燏

實在撕不開臉的話,要麼換房子,就說跟別人合租不方便借住,要麼只能換公司了

18樓:

直接跟對方談房租的問題,這句話沒有說出口的時候,覺得很難說出口,但你一旦說出口了,對方也沒什麼。如果他是個明白人的話,會拿錢出來,如果他不是乙個明白人的話,得罪了也沒有什麼。

單位申請公租房辭職以後還能住麼

19樓:魚要糧

不可以。

原申請單位因居住人離職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應及時變更居住人或辦理退房手續。因辭職後,應主動配合原單位辦理相關退房手續。

本人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擴充套件資料: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裝置,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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