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達州律師劉江
依據法律條款,商場所做「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的宣告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1、商場的宣告是一種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制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場的宣告,具備了該構成要件。
2、該宣告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條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樓:林海雪原
違法的任何行為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樓:
1.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給於解釋;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也就是說,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化常識作為參照物件,任何利用所謂的「最終解釋權」矇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認可的。
《消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知情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這種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樓:紙影蝶夢
1 不具有。
2 按照交易習慣。
3 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有法律保障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的不公平,或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商場的海報都會註明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國家的法律為啥不註明註明最終解釋權歸誰解釋呀
7樓:汝建義
因為《立法法》有規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這就不需要另外註明了啊。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有法律保障嗎?
最終解釋權到底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聽起來好模糊,它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比如一些商場 店鋪搞得活動
8樓:匿名使用者
最終解釋權,說白了就是這件事情如果出現什麼異議,或者一句話出現兩個以上意思。這種情況,話語權就是屬於最終解釋權所有人的。就是他們說什麼意思就是什麼意思。
9樓: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乙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0樓:我來找兒子
就是最後出了事情他擁有調查並且解釋的權利
11樓:123夢就在前方
商人慣用的技巧。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裡沒有註明或者模稜兩可的東西,都是他說了算。這就是最終解釋權
13樓:小森
就是出了問題都是他說了算
關於最終解釋權貴賓卡上寫了,工商查到,要罰款嗎?0分
14樓:angel落塵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中消協也透露,「最終解釋權」應在全國範圍內被廢止;江蘇省、南京市工商部門也在積極行動,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不合理卻處處能看到
在現實生活中,打折商品不予退換的情況不少見,而商家大多拿出「最終解釋權」來「解釋」問題。當然除了打折商品不予退換,「最終解釋權」也在各種地方可見。
採訪中,很多市民對記者講出了自己的親身經歷。明明是商店發放的「代金券」卻在顧客買東西時被告知「不能使用」,必須消費滿多少金額,還必須購買指定品牌;超市購物券不能找零,超出部分必須自己付錢補差價;一些商店的會員卡,辦卡時說達到一定的積分可以兌換東西,可是經常在沒有提醒的情況下,突然告知會員,卡裡面的積分已全部作廢……
「打折商品不予退換到底有沒有道理?為什麼不事先告訴我們應該怎麼使用抵用券?而是都等我們花了錢之後,才用『最終解釋權』來敷衍我們消費者。」有讀者說。
很多市民大呼消費者是弱勢群體,遭遇了霸王條款。儘管如此,有些人卻往往不願意去和商家理論到底,覺得既沒多少錢,也沒必要花那麼大力氣,還不一定有用。
商場:我的活動我作主
一家商場的部門經理認為,他們曾經也推出過帶有「最終解釋權」的**活動,但強調絕對不是要去欺騙消費者,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糾紛。
「每個人對**活動的理解不一樣,可能商場是這個意思,但是消費者不是這樣理解的,這樣就會出現一種認識上的偏差,從而產生糾紛。」
同時他還說,在認識上出現偏差的時候,他會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由商場出面把問題解決好,這也是對「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的一種解讀。
另外也有商家認為,既然是**活動,或是打折商品,消費者得到好處了,解釋權當然是歸商家所有。
律師:不能損害他人權益
江蘇滙豐恆通律師事務所的卞弘毅律師認為:零售商**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家只是訂立合同的一方,並無對合同有最終解釋的權利,而且按照《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實施以後將不會再有商家敢用「最終解釋權」了。
記者了解到,近期,工商部門將對相關行業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市民在消費過程中遇到類似條款,可向工商部門舉報。
從2023年11月13日起,商家再用「最終解釋權」拒不整改的,將被工商部門處罰。根據規定,工商部門可對商家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15樓:奇幻之影
不告不理,告了也不理,解釋權的是都是這麼寫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哪有人被罰過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會的,我們做的卡上面都有呀,解釋權都是歸商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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