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只能打60分,你會怎麼辦

2022-12-13 05:26:21 字數 5160 閱讀 8025

1樓:匿名使用者

改變乙個人真的很難,所以只有努力的去改變自己。

不知道你現在是經濟上靠自己還是靠他和家裡人,如果是後者的話,那你現在只能委屈求全了,畢竟是別人在養活自己和孩子。如果是自己獨立上班有自己的收入的話,你就可以換一種角度來看了。

從好的來說,我覺得他只不過是對你沒有「特別好」,也算是個好人,有基本的道德價值觀,對待自己的母親比較「在乎」,這是孝順的表現,當然在你看來,他沒有這樣時刻在乎你,不過他之前還是很在乎你的,有很好的感覺的吧。也許是他對你很熟悉了,沒有那種感覺,也沒有了當年的那種約會的心態,沒有了之前的那種甜蜜的感情熱度了。

如果你能夠改變一種心態,能夠「煥然一新」,能夠捕獲他的注意力,那麼可能有不同的場景吧。

其實男人也比較害怕離婚吧,誰不希望自己的家庭能夠和諧美滿呢,但是問題和矛盾總是存在的,只能靠自己去溝通去解決,抱怨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啊。給自己乙個機會,也給別人乙個機會,拿出乙個勇氣重新去面對,也許能夠收穫不同的結果,嘗試過才不後悔嘛。畢竟相愛過,感動過,一切都會過去的。

如果是真正的那種感情破裂(目前你說還沒有),那就不用太堅持了。在此之前,做好自己的本分,把關注點更多的給予自己的家人和孩子,可以暫時的緩解你對夫妻之間感情的困擾吧!畢竟人有多種感情,有多種感情可以讓自己感受到幸福。

2樓:邴合

我覺得可以放手,這樣的男人就是乙個沒有長大的孩子,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孩子你撫養他得付撫養費,同時允許他和孩子接觸。

你也可以先跟他聊聊,看看他是否有機會改正,如果他願意改就再給他一次機會,畢竟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挺大的,但是如果讓孩子整日活在這樣的環境中,孩子的傷害更大,乙個父親對孩子的影響遠大於母親,現在他的父親幾乎未曾挑起應挑的責任。

你需要自己找乙份工作,為孩子的撫養權做準備。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會努力爭取到90分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男人是需要教育的,你就像唐僧好了,要麼改造他,要麼逼瘋他。。。。。

5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孩子,忍下吧。也許男生還不夠成熟,太依賴他媽媽了。

請專業人士回答我和先生的財產應該怎樣所屬,滿意加送60分

6樓:

1 退休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你同意你丈夫把錢給前妻算你們兩人的共同贈與。

2 從04年開始著手做一小專案,到你們結婚時的財產和收入算丈夫個人財產,結婚後產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多少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雙方的舉證合理劃分。但一般對你是比較有利的。

3 06年底買的房是丈夫個人財產。如果要證明房你有資金投入,你要舉證,比較不容易。並且就算證明了你有資金投入,也只是你丈夫在這房上對你有債務,房屋的產權還是歸丈夫。

而你對這房上的債權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你是無法主張你的債權的,因為你主張了實際你的收入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沒法去主張。只有在離婚時才有實際意義。

08年5月又買了一套房,是夫妻共同財產。

4 離婚時女兒本判給女方,女兒事實一直是他在撫養,原則上你可以不同意。但實際你怎麼去防止啊?你要真教了真,可能對夫妻感情有傷害,所以也就只有順其自然了,否則除非你準備離婚。

還是商量著辦吧。

5 現在還談不上什麼孩子的財產。財產是你們夫妻倆的由你們共同支配,有意見協商,協商不成再協商,再協商不成再協商。這就是婚姻的作用。

除非已經準備好要離婚了就可以不協商了,去法院判。屬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丈夫可以自己自由支配,你無權支配。但從本情況來看也就是那套先買的房屋。

對於那個共同經營的專案,雖然可能有一部分是丈夫的婚前財產,但實際是和婚後共同財產混在了一起,是說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是明確的丈夫個人財產的,所以原則上丈夫是不可以在專案裡隨便劃出自己的工人財產來自己自由去支配的。而且丈夫婚前的個人財產是乙個固定了的數目,從結婚那一刻起就已經釘死了,是多少就是多少,不會再增值了,所有的增值部分都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了。雖然現在還不知道明確的丈夫婚前的工人財產到底是多少。

還有一點,萬一那天專案虧了,一分錢都沒了,丈夫的婚前的在專案裡的個人財產也隨著消失了,你對丈夫的那個所謂的個人財產沒有補償義務。

還有一點:07年的6月我們就在一起生活,儘管還沒有辦好結婚手續,實際後來你們去辦了結婚證,雖然這段時間內你們是同居關係,但後來補了結婚證,那你們的婚姻關係是要從07年的6月開始算的。所以是否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間點是07年的6月。

如果要離婚時,06年買的房屋用了07年的兩人的收入去付錢實際是算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去付的。具體怎麼算,怎麼分割。可能要請律師和相關的手續和證據去慢慢算的。

如果07年6月前。你能證明丈夫的專案你也有投資或參與經營,那你對丈夫的婚前買的房屋也有債權在裡面,只是具體要證明和具體有多少很難整。

7樓:匿名使用者

1、「我的理解是,07年的6月我們就在一起生活,儘管還沒有辦好結婚手續,但已形成實事婚姻」:呵呵,這也只能是你的理解了:你們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姻」, 08年2月之前你們只能是同居關係。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這些財產哪些屬於我們的共同財產還是都是我先生的」:以上財產不都是你先生的,一部分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一部分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好像你們之間沒有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吧?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就按給定處理婚後財產)。

其中:(1)你先生的工資:在08年2月你們領結婚證之前的工資,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的工資:應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說明;這是指在你們沒有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情況下,如果有約定按約定辦,下同)。

(2)於他婚後的工資:他送給前妻和女兒你有權反對,因為那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你沒有反對:就表示你也同意將他的工資、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前妻和他女兒了,已經贈與給他們的財產,你無權再要回(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不同意贈與、向法院請求確認贈與無效,才可以收回你結婚後已經給了他前妻和女兒的工資);對於以後他發的工資:

你可以不同意他再給、並要求要回工資折。

(3)你先生專案的收入:在08年2月你們領結婚證之後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前的部分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4)06年底的房: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他可以自由決定給前妻和女兒、或者留給你和孩子;現在他給前妻住:只要房產證上的名字還是他的:這房就還是他的財產,但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但:這套房的貸款中,在08年10月用專案收入所還的貸款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你有權要這部分貸款的一半。

(5)08年5月的房產: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產證上只有他一人的名字,但不影響房產是夫妻共有的性質。

3、「我們還有一孩子,哪些會是我的孩子的?」:目前來說,只能確定哪些是夫妻共有財產、哪些是他或你的婚前個人財產,至於孩子:

在你們倆都在世時,不管你們離婚還是不離婚,孩子都沒有分割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或是你或她婚前個人財產的權利:孩子的權利只是,要求父母盡撫養義務!不管是你的孩子還是他前妻的孩子,當然,如果你和他共同同意將某部分財產贈與孩子的,可以;或者他或你自主決定將婚前個人財產贈與孩子的,也可以。

險了贈與外:孩子無權分割父母財產,但父或母死亡後,孩子才有權繼承遺產。

4、「我先生有權分配多少?」:

(1)如果你們不離婚,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就是共同共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沒有什麼「你先生有權分配多少」的問題。

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的部分:全是他的,也無所謂「「你先生有權分配多少」的問題。

(2)如果你們一旦離婚:他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歸他、你無權分;你們的夫妻共有財產你分一半、他一半,如果他有過錯導致離婚時可以適當少分他一些;如果他有《婚姻法》第46知規定的情形,在離婚時你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綜上:判斷哪些是婚前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以財產取得的時間和結婚登記的時間為準;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必須雙方共同同意處分才有效(贈與他人或是出賣等);對於婚前個人財產,所有的一方可以自由支配,不必徵求配偶的同意。

相關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補充:1、「我先生第一套房是用我們辦完結婚證後的收入來還的佔7成比例的貸款,房產證是08年10月才辦的,是算他個人的財產嗎?」:

(1)這種情況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各法院的判決有差異,但以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為多、也更為公平合理,因為:雖然房產證是在結婚後才拿到的,但購房合同和大部分購房款都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已經辦理的。

(2)但婚後所還的7成比例的貸款: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這部分錢你有權主張權利。

2、「他和前妻的女兒還有權再分財產嗎?」:

(1)在他在世時:他前妻的女兒、你的孩子無權分他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但,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他有權決定贈與他與前妻的女兒或是你的孩子:注意:

贈與,不等於「分」。

(2)如果他去世:他和前妻的女兒、你的孩子、你、他父母(如果他去世時還在的話)同是他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他沒有遺囑時,他和前妻的女兒仍然對他的遺產有繼承權,但他前妻沒有。

此項的依據是:《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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