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不適,申請調崗的法律依據,身體不適,主動申請調崗的法律依據?

2022-12-21 06:11:47 字數 6394 閱讀 3759

1樓:蠶她爸

調崗做廣義的理解,包括: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等。

調崗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如同簽訂勞動合同一樣,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同時還應該簽訂書面協議書,否則變更無效。

1、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崗位的安排,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崗位安排或調整發生爭議,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理範圍。因此,勞動者和公司之間的爭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提起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2、公司的做法能否得到支援,關鍵在於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即你們的合同中對於崗位的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還要看公司的安排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對一些有准入限制的職業,是否經過培訓和取證;

3、如果勞動仲裁結果裁定的公司的崗位調整決定有錯誤,而你們的勞動關係又無法繼續,從而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標準是按照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標準工資。最多補償12年。

2樓:匿名使用者

把實際情況和領導說說,看能不能調換下。如果到需要找法律依據的程度,那公司不會給你調整的。如果鬧僵了,即便是勉強調整了,以後也會有你不適應新崗位無法工作的理由,而炒掉你。

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和領導商量是最好的辦法。

3樓:以文章和法律溫暖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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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崗位的安排,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範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就崗位安排或調整發生爭議,是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因此,當事人因為身體原因向公司申請調崗,公司不予處理,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提起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至於當事人能否得到法律支援,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即合同中對於崗位的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還要看單位的安排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對一些有准入限制的職業,是否經過培訓和取證,是否滿足勞動條件和其他要素。

如果勞動仲裁結果裁定崗位調集成理,而雙方的勞動關係又無法繼續,從而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標準是按照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工資,如果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標準工資。最多補償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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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職業病,只能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身體不適,主動申請調崗的法律依據?

5樓:韓飛律師

無法勝任工作,要求調整崗位,不需要什麼法律依據;雙方協商即可。

單位不同意,也不能算違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申請調崗。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身體不適合可以申請公司調崗遭拒絕

8樓:du知道君

可以 勞動法有規定 能力不適宜工作崗位或者身體不適應的 可以申請用人單位要予以調換崗位

員工提出因身體不適不適應本崗位要求換崗,公司有權拒絕嗎?

9樓:砙謬島

個人覺得員工要求調崗並無大礙,關鍵是要看所調整到的崗位是否有空缺,申請人是否能滿足該工作崗位的要求,所在部門是否放人,新部門是否接納,調崗也可給員工更多機會。當然員工如果身體真的不適應,那可能到哪個崗位度可能出現,應該建議先休息**,待身體恢復後工作,並根據員工的恢復情況,安排相應的工作。把握原則是調崗不能隨意,不能員工要求公司就滿足,一定要有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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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病不適合目前本崗位,領導不同意調崗,怎麼處理,勞動法有啥規定?本人已乾了十八年了?

10樓:長空井空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責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六條 勞動過程安全防護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國家建立**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以上,一是要求防止職業病和減少事故;二是對強令危害身體健康行為可以坐車檢舉或控告;三,如果你的是職業病需要到勞動部門報備。。。

另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你的老闆要裁員,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而且必須證明你不能勝任且不服從崗位調整。

假如是因病不能勝任工作的,患病期間也不能提前解除。。。

11樓:創作者

一是與公司人社部門進行協商調換崗位。二是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進行更換崗位。已經有18年的工作經歷,領導應該考慮你的問題,並給予解決。供參考。

12樓:112333束脩

有病可以去醫院開證明,以療養的名義在家休息拿錢。

別忘了一年有60天的病假,病假期間單位也需要支付部分工資。

本人有病不適合目前本崗位,領導不同意調崗,怎麼處理,勞動法有啥規定?

13樓:貢晤

可以去諮詢下勞動局,ran後對你的身體出具乙份醫院證明,證明你的身體有什麼問題,不適合做那個崗位了,要求調還崗位,應該就可以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是否需要調動崗位,這不是你自己說了算,而是由企業的相關負責人說了算。你想去哪個部門就能去哪個部門,那怎麼可能?相反,用人單位可以隨便調動你的崗位,並且不需要徵求你的同意,這就是勞動法的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諮詢當地的勞動社保部門。如果確實有你所說的這種情況,他們會介入幫助你處理的。

16樓:愛喝粥

啥單位?確實有疾病不適合原來崗位可以要求安排適合的崗位。

17樓:長空井空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責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六條 勞動過程安全防護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國家建立**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以上,一是要求防止職業病和減少事故;二是對強令危害身體健康行為可以坐車檢舉或控告;三,如果你的是職業病需要到勞動部門報備。。。

另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你的老闆要裁員,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而且必須證明你不能勝任且不服從崗位調整。

假如是因病不能勝任工作的,患病期間也不能提前解除。。。

工作不適合我可以申請調崗嗎?該怎麼辦?

18樓:

既然是實習,就沒有適合與不適合,多學一些其他的內容也是乙個很好的機會,是金子無論在**都會發光的!不必糾結!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能否批准也看老闆的想法,行行好都能出狀元,不好幹的工作能幹好,更能鍛鍊自己,辦法總比困難多

20樓:渴侯聽春

可以跟你的領導好好的談談,還年輕學習手藝幹乙份自己喜歡的工作,加油吧!

21樓:細水長流蔭遠堂

申請調崗的流程如下:

員工或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職/崗位調整申請 ,填寫《人事變動表》。

部門負責人批准,原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 評估表》對其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提供以往績效考核結果。

部門負責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決許可權審批,許可權報批得到批准,面試通過用人部門在《 人事變動表》上簽字。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

人事、員工所在部門相關 部門、員工共同協商,人力資源部發給員工內部調整通知。

面試未通過,由人力資源部協調該員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人力資源部作公司內調動通告。

待崗兩星期內,未能在公司內部安排該員工工作,則按離職流程辦理 。

申請調崗的注意事項如下:

要本著誠摯的態度去申請。

向領導提出申請要調崗,注意態度一定要誠摯而謙遜;要讓領導看起來覺得你的誠意十足,一點沒有甩手的跡像。切不可態度蠻橫,語氣粗糙,讓領導下不來臺面。

有個合適的理由提出申請。

在向領導提出調崗的申請時,一定要有個合適的理由。這個理由必須是事關工作的,不可以與人事關係有糾隔;要讓領導聽起來覺得很有必要將你調離現在的崗位,而去更合適的崗位發揮光和熱。

要找適當時間與領導申請。

對於領導來說,工作時間都是安排得相當緊湊的;所以要注意尋找合適的時間向領導提出調崗申請。這個合適時間必須是領導工作結束以後的空檔期,沒有工作和會面安排的時候。

語氣一定要平和不可急躁。

在向領導提出面談申請的時候,注意語氣一定要平和,情緒要穩定,語速要緩慢;切不可激動起來情緒高昂,語速加快,否則如果那樣的話,調崗申請也有可能就黃了。

要在單位與領導單獨交流。

在找到合適時間向領導面談的時候,最好選擇單位內,要與領導單獨交流;這樣提出申請即使領導感覺意外,也不會有第三者在場知曉,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和傳言發生。

要預先設想自己合適崗位。

還有一點比較重要的就是,要預先設想好自己合適的崗位。這樣向領導提出申請的時候,可以著重陳述自己嚮往新崗位的優勢,表明現在的不足之處,讓領導感覺調崗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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