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蒼洱白子
如果是主動辭職,一般沒有什麼賠償金;除非你與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或者公司拖欠你工資的,那麼才能可以向勞動局申請賠償鑑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可以以此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該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放假,工資不發,辭職有賠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公司放假期間應當發放60%的基本生活費,如果你想辭職,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解除合同,並向公司要求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5樓:闇鴉
沒有賠償的
而且所謂放假就是變相裁員 就能著你主動辭職呢 因為你是拖不起等公司「某一天」招你回去繼續幹的。
不過你當初有押金的話記得要回來
6樓:
不給補償,因為你是主動辭職,而不是被裁員!
7樓:
這是一種變相的裁員,可能沒有的。
在公司幹了十幾年,先放假後勸我辭職,我該怎麼辦,有沒有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勸退,你可以不主動辭職,坐等用人單位辭退你,個人主動辭職當然沒有補償金。
9樓:生活的原動力就是開心
有補償,現在法律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最基本要補償3個月工資,像你這種幹了十幾年被辭退的員工,根據工作年限基本都可以補償過萬。
1.15辭職公司放假,春節你可以放假,但放了多少天,到時要補上多少天的班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被人事小姐給忽悠了。春節等法定假日算在乙個月的時間內的。只有這種情況才可以順延,比如,你是1.
07遞的辭職報告,那辦手續的日子正好在假期內,才可以假期回來後繼續辦手續。你那種情況下不用。去和他們說說。
不然你就要多上7天班了。看你的效率了,公司好的話,會及時的給你辦保險手續,就怕他卡你。
11樓:誰也沒我有性格
辭職的最後乙個月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啊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時,這些問題是需要人性化的處理。
我們公司是直接給員工結算工資的。
你可以要求你公司給你直接結算,
不給結算不給離職,是需要乙個月時間的移交。但是在這乙個月裡你還算是職工,就可以享受帶薪休假。並且來年來上班後不需要補多少天的班,公司要你補是違反勞動法的。
你可以去告他。你今天就明確和你老闆說清楚。
1、我走人,直接算工資。好說好散。
2、公司拖我後腿,那對不起,公司有些人事勞工制度不符合勞動法,我要舉報。
3、公司2023年2月1日前還要有新的員工手冊,沒有也不行也可以舉報。
4、可以把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拿來做文章。很多地方企業是和勞動法相牴觸的。
13樓:天行_風
終結廉價用工
現狀:「你有勞動合同嗎?」隨便詢問乙個在小飯店的打工人員,得到的回答多為「沒有」。
事實上,這種情形即便在大型企事業單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用人單位有的不給職工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加班工資老闆乙個人說了算,有的甚至連員工績效考核等基本規章制度都沒有,這種粗放式管理儘管給單位節省了不少用人成本,但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一直缺乏具體的法律約束。明年起,這種局面將得以轉變。
變化:從1月1日起,用工乙個月以上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滿一年還是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乙個月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職工只要主張自己的權益,就能得到兩倍工資,一年後還是不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就成了單位的 「長期工」,還能得到雙倍工資,可以看出,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付出的代價是相當高的。
限定試用期限
現狀:「試用期5個月,每月400元。」「試用期乙個月,沒有工資。
」這樣的招聘場景隨處可見。目前,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有的長達半年甚至更長時間,有的乾脆把試用期當做免費、低價用人期,而在試用期還未結束時就以不能勝任為由隨意辭退,這些都與試用期的本意背道而馳,同時也損害了求職者權益。明年起,用人單位不僅不能隨意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想要辭退該職工,要付出雙倍的代價。
變化:1月1日起,如果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是一年以上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單位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標準,比如用人單位給員工設立三個月的試用期,且未籤勞動合同,其實際後果有兩種:一是運用勞動合同法倒推的方法,可視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至少三年的合同期或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二是由於試用期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可視為期限是三個月的勞動合同,這兩種情況企業還都得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降低流動門檻
現狀:目前,限制員工流動的最主要手段是違約金,比如求職者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求職者就得支付招錄費和給工作單位的損失費等。這種約束從明年起將不復存在。
變化:根據新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醒的是,30天的緩衝期是專為交接單位工作而設定的,員工如果不辭而別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就要承擔招錄費、培訓費、損失費等。
提前30日遞交辭職報告後則不必賠付。員工辭職時用人單位如存在下列情形,不僅不用為此承擔違約金,單位還得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沒有加班工資的;雖然給員工調休了,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等。比如合同約定發工資時間是每月25日,如果有一次發放工資的時間是26日,員工就可視為沒有按時支付報酬,辭職時員工可據此要求經濟補償。
與以前不同,用人單位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合同,都得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用人單位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要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從1月1日起,補償金的標準是,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這意味著,單位的用人成本每年至少增加了乙個月的工資,即平均每年需至少支付13個月的工資。而對員工來說,可以隨時選擇跳槽。
我在公司上班天天上班沒有休息現在辭職可以向公司提出賠償嗎
14樓:諷刺二人組
沒有休息的應該是要給你算成是正常上班工資或者是算有加班費的,要想提出賠償得有勞動合同或者是籤的工資宣告啥的,要不然公司不會理的,法院也不會受理
因訂單不多公司領導找理由給員工放假,如要求辭職有補償嗎
15樓:王元頁
單位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主動辭職沒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公司上班十年,現主動辭職,公司會賠償嗎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低於當...
公司想逼我辭職,不想賠償,我不同意,公司耍無奈怎麼辦
責任書是績效考核的範疇,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範疇,你現在面臨的核心問題是勞動關係問題,因而,目前主要要通過勞動合同來與公司交涉,至於責任書的考核是另外的事,可以不要談及。你可以仔細研究一下勞動合同中關係薪資 職位調整的約定,仔細研究關於勞動合同內容修訂 解除的約定,查詢合同或責任書中是否將責任書作為...
我在公司已經工作了七年,辭職有賠償嗎
如果勞動者 bai是主動辭職du的,用人單位是無 zhi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dao金或賠償金的內。勞動者提容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