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聽無聲處大聲吹
如果公司與你達成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就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是公司職工的法定權利,在雙方和解後是否可以繼續仲裁,取決於職工個人,但是就仲裁結果有兩種可能,第一,支援職工的仲裁申請請求;第二駁回職工的仲裁請求。如果雙方和解那麼雙方之間應該簽署書面的和解協議書,該協議書對雙方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上和解後,再主張權利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為緊急需要,可以先給違約金再申請仲裁麼?
3樓:
應該是6個月的時效,但是已經支付,很難在主張了
公司要和解,是否繼續仲裁???
4樓:晨夜之歌
1、不是公司暗道打聽到訊息,是你申請仲裁,人家通知你們公司的。
2、你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w,我還真不知道你怎麼算出來的。賠償金是公司違法解除你時,才有所謂的賠償金。而且你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可以獲得乙個月工資補償。
3、相對而言,樓上也說了,打官司拖的時間很長,計算一下時間成本的話,畢竟時間就是金錢,我覺得你能何解還是何解掉,省時省力。人前留一線,日後好見面不是。
綜上,建議你進行相應和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預祝你此事順利解決,開開心心過個好年。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和你比較一下:
一、訴訟外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外和解協議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因達成和解而撤回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執行一審判決。並且,訴訟外和解協議中排除一方強制執行申請權的約定有悖公平正義,應當無效。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
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然在上訴期內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他們僅僅是因為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因此法院並沒有賦予和解協議以強制力。
二、仲裁調解是依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其中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簽訂經濟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均可調解解決,不僅受到中外當事人的歡迎,也受到了國際仲裁界的重視(見仲裁)。
三、司法程式的利弊:好處: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壞處:
(應該說是弊端合適)程式比較繁雜,週期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和財力(律師費,立案費等),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係惡化。
建議你謹慎選擇,希望你能採納!
6樓:卞惜芹
建議你和解,我打過兩個官司切身體會,你會耗不起的,首先:1、你不確定是否勝訴2、勝訴了是否會按你們的訴訟請求判5萬3、對方如果不服還會有二審時間至少一年多至兩年才會出判決。其次:
如果判決下來對方不執行,你還需要申請強制執行,是否能執行下來是個疑問,即使執行下來又要好幾個月。在這其間你會生活和工作都被搞亂的。再次:
費用問題,一審,律師費+訴訟費2000多,二審對方上訴你不用交訴訟費,但是律師費,這裡又2000.到時候執行的時候執行費,還不用說亂七八糟的費用。總之一句話,建議你接受。
望採納。
7樓:靜的窒息
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是公司職工的法定權利,在雙方和解後是否可以繼續仲裁,取決於職工個人,但是就仲裁結果有兩種可能,第一,支援職工的仲裁申請請求;第二駁回職工的仲裁請求。如果雙方和解那麼雙方之間應該簽署書面的和解協議書,該協議書對雙方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上和解後,再主張權利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這需要結合兩方面情況才能做出判斷,一是你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足以支援你最終得到5w賠償金,二是公司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如果你滿足這兩方面的話,可以考慮繼續維權。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如無疑問,請好評。
9樓:匿名使用者
馬上和解,5萬2個人的賠償金就算拿到手乙個人最多2.5萬,還有支付律師費用,劃不了不合算。再說時間上也得很久,再說萬一贏了官司公司不執行呢,還是落袋為安,拿這筆1.
25萬。不過你最好和你同事說下,否則太不夠義氣了,讓他要向公司要1.25萬這樣大家都擺平了。
10樓:鏘鏘鏘東
如果可以和解那就和解吧,第一省了一筆律師費,第二也生了你一年裡的麻煩事,第三和公司好聚好散,也算朋友一場,對公司也不會產生不好的影響,對雙方都有好處,你說呢。
11樓:叢林小小怪獸
如果你覺得公司提出來的條件,你們可以接受。那就和解了吧,畢竟官司打起來各項費用也不低。
而且結果也不好講。
12樓:勤勞的老克
您可以與公司協商賠償額度,如果滿意的話,可以終止仲裁。
我贊同您與公司和解。公司有和解的意義,您也可以適當多要點賠償,何樂不為呢?
13樓:蠻晗
首先我先確認一下
你加班費的依據是什麼?
上班的打卡記錄嗎
你要是有這個證據的話趕緊做好公證 企業隨時可刪除的而且加班費法院一般也只認這個
和不和解的話 你自己可以計算一下差距費用 和你仲裁期間損失的工資(一般好點公司沒看到離職證明是不會讓你上班的)不過最好你在和解的時候先拿到錢再簽上字
小心公司賴賬
到時候你還得和公司打官司
14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5萬是你和同事加起來的嗎?這就要你來取捨了,如果和單位協商可以要求單位再多付一些,這樣能夠快速解決,通過仲裁的話,裁決5萬是否有把握。
我跟公司因為勞動糾紛申請了仲裁,立案後公司要求和解,我們簽了和解協議,如圖,約定好立案後賠償我80 5
15樓:匿名使用者
帶著《和解協議》的影印件重新申請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 已經立案了 在去告 說公司毀約
勞動糾紛協商達成協議,公司不履行怎麼辦?
17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公司知道後主動和我協商,在仲裁**前一日達成協議,並籤了調解協議書
請問是公司和你私下協商,還是通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如果是通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並簽訂調解協議書的話,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依據是勞動仲裁法16條
2.是繼續仲裁還是訴至法院,還是有其它辦法可行
如果公司只是私下和你進行的協商,依法不構成調解,協商不下的注意及時提起仲裁申請,因為仲裁的時間是1年所以要注意公司惡意磋商拖時間的問題
如果沒經過仲裁,是不能直接起訴的,勞動爭議屬於仲裁前置的型別,必須先仲裁,對仲裁不服才可以起訴
請對照上面對協商性質的分析,選擇相應的途徑維權。如果屬於私下協商的情況,請務必注意對申請仲裁時間的把握
希望對你有幫助,順祝早日解決糾紛!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與你達成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就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樓:
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協議,那麼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履行協議了這樣可以省去仲裁這一環節
當然如果你對協議的內容也不是很滿意,則可以再到仲裁委申請仲裁選擇權在你,而非不守承諾的公司
20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執行。調解應當立即執行。拖七天幹嗎?
調解書自雙方簽字送達即生效。
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仲裁後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還是裁決書?
21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書。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2樓:韓飛律師
1、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可知: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仲裁後,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2、雙方也可以自己簽訂乙份協議,類似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3樓:找法網律師
仲裁委員會即可以製作裁決書、也可以製作調解書,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仲裁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4樓:呂艾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公司辭職,超過月不讓走,怎麼辦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並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當勞動者完成前兩項時,即可在三十天到期後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如果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或支付工資即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提起訴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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