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b、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一般的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僅以過錯責任為例外,對當事人雙方統一適用。
但是,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
這主要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利益的需要。
勞動法中對於民事責任的規定體現出「法定責任優先」的原則,這一原則有別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先的原則,也體現了勞動法的社會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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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勞動關係的這一特性,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勞動法中對於民事責任的規定體現出「法定責任優先」的原則。此外,在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勞動者普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法律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注意,本題的題幹是勞動法「對於勞動者」,而不是勞動法「對於民事責任」,因此,細化而言b是最符合的選項。
如果是多項選擇可以考慮選擇a、b。但是,有總分邏輯問題。b比較符合題幹的細化要求。
2樓:慢品味
a法定責任為主的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多選的話,答案是bcd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意義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表明,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意義:
《勞動合同法》是乙個意義深遠的立法標本,不僅僅在於其演示了一場極為複雜、激烈的立法博弈,它對於中國未來的社會立法,具有強烈的示範作用。
《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勞工標準,用工成本的增加會給企業帶來管理創新與技術創新的動力,間接可能推動勞工素質的進一步提高。對於處於世界工廠核心的製造業工人而言,可以改善其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雖然遭遇了金融危機的打擊,但長期來看,《勞動合同法》對工人待遇與利益的促進應該還是有積極意義的。
而在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勞動關係主體雙方中勞動者一方處於弱勢地位,因而 《勞動合同法》更加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也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範。
因此,只有正確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自覺增強法律意識,認真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才能全面推進法律的貫徹實施。
5樓:特特拉姆咯哦
勞動合同
法的立法目的有: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一部廣泛徵求過意見、反覆修改論證、獲得高票通過的重要法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受到廣大職工群眾的普遍擁護。
《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不僅有利於更加切實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增強企業凝聚力,有利於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對於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利益的平衡、促進勞動關係規範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進而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是全面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的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制度,也是用人單位依法進行勞動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的條件和程式,無效勞動合同及其法律後果,並規定實施勞動合同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合同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極大地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
2、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勞動合同就無法正常履行,發生糾紛也難於確定勞動者。《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階段的權利義務,並要求雙方必須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3、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知情權;規定用人單位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就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經濟上制約用人單位的解雇權;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等等。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勞動合同法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4、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已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協調機制,即國家確定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認雙方具體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規範集體勞動關係,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執法,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解決勞動爭議等一系列協調機制。
但由於經濟體制的變化,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勞動法律的不健全,勞動執法的問題,以及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狀況,資本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不可避免的侵獨勞動者利益,在新型勞動關係建立、執行過程中,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可以說該法的制定不僅充分考慮了我國勞動關係中僱傭者與被僱傭者之間的關係,也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以及整個法律制度的框架,既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也有利於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在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勞動關係主體雙方中勞動者一方處於弱勢地位,因而 《勞動合同法》更加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也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範。
因此,只有正確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自覺增強法律意識,認真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才能全面推進法律的貫徹實施。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通過平衡勞動關係,關注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公升級轉型,提高國家和企業的競爭力,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6樓:杜卡迪等等
一、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不僅有利於更加切實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增強企業凝聚力,有利於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對於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利益的平衡、促進勞動關係規範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進而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該法的制定不僅充分考慮了我國勞動關係中僱傭者與被僱傭者之間的關係,也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以及整個法律制度的框架,既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也有利於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
7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一部廣泛徵求過意見、反覆修改論證、獲得高票通過的重要法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受到廣大職工群眾的普遍擁護。 《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不僅有利於更加切實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增強企業凝聚力,有利於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對於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利益的平衡、促進勞動關係規範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進而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總的來看,《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絕大多數企業對法律的貫徹實施是主動的、認真的,通過開展宣傳培訓、規範用工行為、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加強勞動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但也有一些企業對法律的實施認識還不到位,社會上也還有一些不同的認識,認為這部法律的實施會導致用工機制僵化、帶來用工成本上公升、影響就業和投資環境等等。
出現上述情況,是對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準確造成的。比如,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回到「鐵飯碗」,會導致用工機制僵化,就是一種對法律的「誤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
在許多國家,這種型別
8樓:法意人生
1、《勞動合同法》的第一條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即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2、其意義在於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在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可以有更加明細的條款保護。比如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9樓:
立法的目的: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立法的意義: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0樓:菠蘿麥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一條就是合同法的意義。
簡單地說就是規範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簡述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1樓: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
11、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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