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法律法規

2023-07-26 20:48:46 字數 1880 閱讀 191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1樓:張珂律師

在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可以結合具體爭議的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恰當的方式來處理,1、協商和解。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2、調解,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仲裁。4、訴訟。

法律分析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並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

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的有關程式進行。

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橘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圓嫌橡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者帶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2樓:賽罡諫陽澤

a符合題意,用人單位與勞鬧好檔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採取投訴、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是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環節;

b表述錯誤,勞動仲裁後不成,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c表述錯誤,協商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d表液亂述錯誤,訴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必經程式,在其它幾個程式不成時,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故本題選襪悄a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採取哪些方法解決爭議

3樓:八之匯集

一、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 確認勞動關係 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 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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