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龍圖小松
廣州梁律師:
根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關於約定服務期、保密義務、競業限制這三個方面有違約責任之外,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你說引用的條款是關於合同期限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樓:
什麼性質的用人單位?如果是公務員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除關於約定服務期、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有違約責任,其他是不可以約定的,該條款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建議你可以先照簽。
如果你實在需要這份工作,簽下來沒什麼不可以。
今後你不想幹了,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過了試用期,只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行了。不需要任何理由。
即便日後仲裁或訴訟,該合同裡約定因違反服務期而要你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是無效的。
但這並不影響該合同其他合法條款的效力。
4樓:簡簡單單
這個是不合法的,從簽定時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由企業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員工;以及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義務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違約金,除此之外,一律無效。
關於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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