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是指勞動者碰到這種情形的,可以當場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強調的是勞動者事先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準備,完全是碰到狀況即興提出的。
前面六條的情形一般是提前一天告知單位,說明是因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哪一項規定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強調的是勞動者事先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準備,只是不需要諸如提前三天或者乙個月通知。
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請仔細看法律條款。第38條下面是(一)至(六)項。而你說的最後一段是第36條的第二款。
因此,第二款的內容雖然是第38條但是內容是不一致的。法律條、款、項是有不同意義的,你明白了嗎?
4樓:韓全啟律師
1、第一款的6項需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不需要溝通,後一條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
2、僅供參考。
5樓:潘菁律師
勞動者依據第38條的情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是無需事先告知的。滿足前六項是可以隨時解除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
6樓:勞動保障小霸王
前面六條的情形一般是提前一天告知單位,說明是因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哪一項規定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強調的是勞動者事先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準備,只是不需要諸如提前三天或者乙個月通知。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還是履行下告知的義務吧。
8樓:微風
《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能得到補償金的情況,當勞動者具備其條款規定的內容,也可以不辭職,繼續工作,這個規定是勞動者辭職(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得到賠償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相關疑問
9樓:小小小白
一、勞動
bai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du
的通知解除勞動合zhi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dao十八第規回定情形的,勞動者解答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的是勞動者單方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為形成權,一經做出即生效。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徵得工會同意。未徵得工會同意的,因其程式不合法屬於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後,其中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回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答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權益的;……。關於這條法律的適用程式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以前是可以作兩種理解的:
一、勞動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十八第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1樓:陌名惹的禍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情況以下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copy站在公司立場,還是站在員工立場?
如果你是這個員工的立場,那不要自己說解除什麼的,就說因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動失效,並要求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你是公司立場,得弄個公司安排員工簽合同而員工故意不簽的證據(哪怕假證據也好),那單位就不是違法解除啦,但是工資還是要照常付的,畢竟付出勞動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含月工資及年獎金?
14樓:legal51易法通
你何時為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依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用工起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長期用工且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另外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如果處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
1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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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什麼內容
16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於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八專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屬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來三十八
源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38條 15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38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按照此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年限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9樓:法律快車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樓:找法網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領取公司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被公司單方面辭退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38條條款
勞動法合同法 第38條條款具體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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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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