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魏巍律師
你好!說一下你和ab兩個單位的關係。
按理論上說,你與b是事實上的勞動派遣關係,b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與a簽訂勞動派遣合同;a是用工單位,不和你簽訂任何合同,但是因為與b簽訂了勞動派遣合同,所以必須依照勞動派遣合同給你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
但實際上,a與b未簽訂勞動派遣合同,你與b也沒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是b給你上社會保險,這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建議你把兩個公司都告了,起訴a公司的理由是未上保險,要求經濟補償;起訴b理由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
挺複雜的,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懂,建議你請教你們當地有經驗的律師,不行就委託他們,讓他們給你把這事辦了,挺複雜的,沒那麼簡單。
希望能幫上你,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2樓:周律師說
你好,這種情況,如果你同b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你可以向a主張經濟賠償金。
3樓:考慮經濟問題
如果你和b沒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a單位不和你簽訂合同的行為就是違法的,a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每月支付你雙倍工資作為賠償。申請仲裁的話是以a公司為被申請人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主體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二條 本條第一款中的「企業」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型別的企業,如工廠、農場、公司等。
本條第二款所指本法對勞動者的適用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1)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
(3)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本法的適用範圍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仲裁主體問題 5
5樓:清逸草堂堂主
明顯不矛盾。
第二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並未明確限定必須具備「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其落腳點在於「組織」。
第九十三條很顯然說的是如果有些「組織」「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話,違法需要懲罰,但是在使用勞動力方面仍然適用勞動法。
你認為矛盾是因為你對第二條適用範圍的理解出現偏差,推論的前提「這條(第二條)規定體現了只有辦理了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就不合符法律規定。
6樓:功夫秘籍
是非法用工,先由勞動仲裁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委不受理,你再去法院。
8樓:
依據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第四條規定:【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
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第四條)
————————————————————————————根據以上解釋,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的;
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查處,再向勞動仲裁主張權益;
分公司是不是適格的勞動爭議仲裁主體?求解
9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及法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適格的勞動爭議仲裁主體。你可以將總公司作為勞動爭議仲裁主體。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分公司是適格的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分公司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並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既然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它就可以成為適格的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可以做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在民事糾紛中,分公司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此類推,分公司應當有勞動仲裁主體資格;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具有營業資格,有經營管理的財產,可以用法人授權其使用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公司和分公司實際是乙個財產所有權,故民事責任最終還是用公司的財產承擔的。
該問題涉及的法條: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頒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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