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2022-01-01 19:56:59 字數 5775 閱讀 9004

1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不願繼續或者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的月工資是「平均工資」。平均工資是指你的稅前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貼等之類的全部工資除以12個月。

公司需要恰當的理由才能辭退員工。

詳細12333或者5160**勞動糾紛

3樓:

這裡有很多的情形,建議問清楚些。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從08年開始算,只給乙個月工資補償金

5樓:孤城獨俠

應該分段計算,從1983至2023年,發12個月,然後08年開始發乙個,就是12+1=13個月,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概念不同,並且法高於規定,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08年8個月的也就是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終止勞動合同生活補助費的覆函,應是標準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是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勞動合同法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7樓:帝國づ月長石

1,合同1年1籤的,說明該企業內有一支專業的法律團隊。正是這一年一簽,導致你的工作連續性年限發生中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約的,企業應當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標準。但因為合同一年一簽,中間是中斷的,所以每次合同到期後,你都應當也可以主張補償金(不過勞動合同法系2023年1月才出台實施的,所以之前的也很難主張),如果未能及時主張,就等於放棄了權利。超過時效1年的,將很難繼續維權。

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雙方不再續約的,企業一方應按照員工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的標準予以補償,工資標準以其上年度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但在解釋細則裡面又明確了該補償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於合同一年一簽,就存在乙個中斷的問題,就目前而言,之前的很難主張。

3,月長石在這裡可以幫你算算補償:企業給的4個月補償並不違法

08年一年合同到期補償金未到期可以主張,09年一年的合同到期補償金應當支付,2個月

在勞動合同法出台後,企業與你簽訂了2期合同,你可以主張企業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是強制的,但企業也可以通過支付補償金的方式拒絕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由於之前的勞動法存在自願性的原則,無固定期只能是協商,而勞動合同法具備一定強制性,但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無固定期補償的,只能追溯到2023年,故而一年補償乙個月是2個月。

另外,因為合同到期,並不存在代通知金這一說法。

所以是1+1+2=4個月的補償,之前的部分已經無法主張

8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員工的賠償

1、若是非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入職開始計算補償年限;

2、若沒有提前乙個月份通知則要發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一年乙個月,半年以內的支付半個月,故支付經濟補償2.5個月的工資,基數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已經在辦事處工作7年了,應該補你們7個月的工資。你好到勞動部門申訴,這是國家規定。

9樓:中顧法律網

不合理,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最少也能再拿10個月的工資

10樓:李建成律師

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萬寶全書乙隻角

2023年1月1日之前,合同終止的沒有經濟補償金。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始的,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之前你做得年限再長也不算。

所以,你的經濟補償金只有3個月的平均工資。你們單位的人事不錯,還多算你乙個月代通金,其實這筆錢你是沒有的。

知足吧,多給乙個月了的。假如嫌少去仲裁的話,必輸的,別不相信。

2023年最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12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如勞動者甲自2023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23年。最後乙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23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

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乙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2023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關於乙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

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了然。

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

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乙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

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階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階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階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階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

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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