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辭職是法定權利,不需要單位批准,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即可。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必須,勞動者可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書面提出,到期即可。
3樓:企業律師
在許多企業的「離職流程」中,都有著員工辭職由領導批准的規定。於是也就有不少管理者錯誤的認為:員工辭職的必須要得到領導的批准才能生效;如果不批准,員工就得繼續來上班,也就可以以此為由不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其實關於這一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第37條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辭職時,並不需要有什麼特別的理由,只要提交了書面的辭職報告,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批准,30日後他就可以離開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也必須為其結算工資,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而在試用期內的更簡單,只要提前3日和單位打個招呼,而且也不必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其實就沒有員工辭職的審批權。
勞動法規定離職申請應提前多少提出?
4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向人事部門提出離職申請後,辦理完離職手續就可以離開這家公司,沒有天數限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也應予以辦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需提前乙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對應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離職人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離職人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離職人到下乙個新單位需要的。
5樓:小柳說法
當你想離職時,是否必須提前乙個月提交報告?離職需要哪些條件?
6樓:花九蛋
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也應予以辦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需提前乙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對應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離職人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離職人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離職人到下乙個新單位需要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說,到期後即可以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8樓:戚廣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已經滿30日,沒有批准也可以走人;如果公司同意走,你可提出辭職後就辦理離職手續。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10樓:樹靜而風止乎
法律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深圳張勇律師
在試用期內,你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你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12樓:海警
勞動法有規定,提前30天提出辭職。
13樓:
提前三十天,提出後視具體公司的規章制度調節時間長短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提前三日,正式員工的提前乙個月~
15樓:匿名使用者
易法通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負有提前通知的義務,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提出辭職。
17樓:小魚沒尾巴呀
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需提前乙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對應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離職人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離職人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離職人到下乙個新單位需要的。
18樓:
我有急事我想我想盡快走需要多久
19樓:提莫喜歡誰
正式員工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才可以的離職。然後到期後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根據國家《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正式員工辭職一定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嗎?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21樓:超大西瓜
勞動法規定是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公司領導的,並且在書面通知上不能寫離職申請,要寫離職報告(原因是如果是申請的話,公司可以批也可以不批,但如果是離職報告的話就不存在公司是否給你批准的問題了)。
不過有的公司會認為你心都不在工作上了,而且你的工作又有很多人可以替代,我何必給你工資讓你占用公司資源呢?這種情況下,通常公司會允許員工提離職後不滿乙個月就離開公司,如果這家公司很頂真的,個麼你就只能待到1個月之後再離職了。
大多數公司都要求提前1個月書面提出申請,一般也就花個1-2個星期就結束了,但是要是死一點的公司就一定要你提前1個月,時間不到不放人。
22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關於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辭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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