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犀利的小鮮肉
首先必須證明你在廠裡工作過,比如人證,物證(工資條等)。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君然所龍嘯律師
難點在於證明你的進廠時間。沒有勞動合同,那社保也沒買了吧。你的工作服、廠牌可以證明和廠裡有勞動關係,上班時的**,考勤記錄也可以證明。
你們發工資有沒有工資條或者工資單?如果有就比較好證明了。和你們老闆的談話錄音也可以證明。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廠不開了,應該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你還有權要求廠裡幫你補繳社保。
你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他們幫忙收集證據,然後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要錢的。
3樓:李霞
走法律途徑~具體……
你好,我現在在廠裡做快一年了,現在想辭工,可廠長不給,我又沒有籤勞動合同,我要該怎麼辦
4樓:
1、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們廠是的私人廠,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月發一點生活費,去年的工資到現在也沒發,請問我該怎麼辦?
5樓:
只能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6樓:樹靜而風止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最後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7樓:臭豆腐安心
你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關投訴。
沒有簽訂進廠勞動合同,試用期沒到想辭職,工廠卻說要扣500元,請問這樣合理嗎?該怎麼辦? 10
8樓:
這肯定不合理,不應該扣工資,你找證據,證明你當初沒有簽合同。然後再去要工資。如果對方給,你可以將對方告到法院。
通常來說,如果你去要他給,那就也不用告了,如果他要拖,那你一定要告,告的時候要說明你所要求的賠償專案,如誤工費等。
其實廠裡是知道他不簽合同是違法的,所以,基本上你一告,傳票一到他手裡,他就會主動聯絡你,這個時候你可以以私了的形式要求補償。
試用期在轉正後也要算在工命裡面的。
這種事情打官司最划算了。只是時間長一點而以。
記得帶錄音筆或其它記錄器材,把你索賠的經過都記錄下來。這樣對你打好官司有非常大的幫忙。
我幫我們廠裡處理過類似的事情……
9樓:捷鑫鵬
請問公司以何理由扣500元??沒簽訂勞動合同法當然要賠雙倍工資。你應該去當地勞動部門去投訴,申請仲裁。
你的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證人證言等能證明勞動關係成立即可,維權時一定要收集好證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期內雙方都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無權扣你的工資,你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你提到的雙倍償付問題,不適用你朋友的情況,你得不到法律支援;
二,工廠要扣500元,很簡單,你直接上勞動局投訴處理,跟工廠商量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三,你上了多少天班,就拿多少天的工資,是你最正確和明智的做法,不要想太多,也不要放棄太多就是了。
12樓:伊索答人
試用期期間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你有權按照實際工作時間領取勞動報酬,工廠要扣500元工資不合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與你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超出部分的雙倍工資。由於你朋友是在11月底進廠的,不知道提出辭職時是否已超過乙個月。
救濟途徑: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向當地基層法院起訴。
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我在廠裡打工,老闆讓我回家了給我錢,現在不給我了還威脅我怎麼辦,他那是小廠,沒有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13樓:濤聲海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4樓:
申請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起訴他!
15樓:匿名使用者
他威脅你?你不會威脅他嗎?我的意思是別人欺負你,你不會欺負別人呀。都是暗地裡做的事。這年頭。有錢人總比沒錢人怕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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