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生了個孩子,已經五歲了。你不能丟給別人管,別人養,自己一定負起責任,要麼你自己帶孩子,要麼交給他的爺爺奶奶幫你看一下,託付給爺爺奶奶看孩子。不過教育可沒有你們自己帶孩子那麼好,爺爺奶奶會慣著孩子,看你自己選擇吧!
2樓:網友
生了個孩子,已經5歲了,不可以丟給自己家人養,因為孩子不能缺少父母的教導和愛,這樣會毀掉他的一生。
3樓:網友
不可以,你自己的孩子,必須自己負主要責任。
4樓:呼延初之
如果要是你放心讓你的家人帶孩子也可以丟的,最好還是自己的孩自己帶吧,老人帶孩子的方法和自己的父母帶出來的孩子是不一樣的。
5樓:載語
如果要是你的家庭條件一般的話,也可以把孩子讓家裡的人替你管,就是儘量還是自己帶孩子比較好的,必定是老人帶出來的孩子和父母帶出來的孩子是不一樣的。
6樓:網友
只要你的家人能夠接受,就沒有什麼不可以的。
7樓:網友
還是自己養吧,老人沒有給你養孩子的義務。
8樓:網友
你的孩子為什麼要拿給家人養啊!你才是孩子的母親,母親對於幼童的重要性,你難道不知道嗎?你要是不想養孩子,那你為什麼要生孩子啊!
自己沒有生養孩子,可以收養親戚家的孩子嗎
9樓:皇玉芬逯巳
二胎放開,可以收養親戚家的孩子。
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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