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學校門口被4個混混打了,有幾個問題請教一下!

2024-12-31 20:40:14 字數 1157 閱讀 6285

1樓:小小的主

1.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理,輕點就會帶回派出所進行思想教育;重點當然就是行政拘留了 2.有可能,如果行為嚴重,而且是屢次挑撥是非的話 3 那要看學校怎麼處理了,這個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你們學校有自主裁定權 4 派出所肯定會記錄在案的,他們如果是學生,接受處分的話肯定要在學校備案。

5.你的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要求恐怕不能成立。要精神損害必須是你的人格權利受到侵犯而不僅僅是人身受到傷害,如果他們有在行為上嚴重侮辱你的人格的行為,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但前提是把他們都告到法院去,進行民事賠償。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他們賠償你醫藥費 護理費 受治安管理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有同樣經歷我可以告訴你供你參考。

1問題:如果你嚴重可以得到相應的醫療費,如果他們不止一次會拘留幾天。然 後放出。

2問題:如果是初犯不會進少管所。一般是不會進的!

3問題:初犯是不會開出的。

4問題:如果學校負責任會記錄檔案的。

5問題:你可以要醫療費,至於精神損失費我就不知道了。

4樓:丹緣如此

我得朋友被打的更慘,走正規渠道的話陪不了幾個。他們要是學生的話,就得賠你錢。

5樓:網友

他們的行為會被記錄在檔案。

學校門口, 本校學生被社會上人小混混打, 學校有沒有責任?

6樓:紀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分割線 --根據該司法解釋可知,學校對於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賠償責任,即只有確定學校有過錯的,學校才應當承擔責任,否則學校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學生是在學校門口被打傷的,此時,學生仍然在學校的保護範圍內,並未脫離其控制範圍,所以,發生此事學校當然是有過錯的。那麼,對於被打傷的學生當然有權利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採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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