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雙方都拿不出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怎麼辦?

2025-01-11 18:35:08 字數 3141 閱讀 7678

1樓:善華採

兩個人可以相互證明,但是這個證據不是充分的,還必須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樓:網友

1.你同事的證明,如果現在的有顧慮,那就去找 離開的 同事(尤其是證明六年)

2。你可以用手機拍幾張你在工作和宿舍的**。誰提出誰舉怔,你已經舉怔了。如果廠方提不出相反的證據,就只能認同了(但證明不了6年)

3。讓你父母通過快遞給你郵寄幾份信(一定是幾封信)到你們工廠。你們工廠的看門的一定會簽收。。。這也是證據(快遞可以查對方是否簽收)

3樓:網友

你現在都可以去告他們,因為國家規定在乙個地方上班超過3月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如沒簽定僱方應賠償受僱雙倍工資(年平均工資)

什麼憑證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4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以下憑證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什麼憑證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5樓:李巍

法律分析: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沒有證據證明勞動關係怎麼辦?

6樓:趙立軍

法律分析:1、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納枯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上,或到社保局列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蒐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3、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慧慎蒐集。

4、蒐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影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5、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打官司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

6、蒐集載前茄敬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案。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證明勞動關係的所有證據都沒有,該怎麼辦?

7樓:網友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 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如上述證據都沒有,勞動者會採取**錄音的形式來取得包括確認勞動關係在內的各種想要證明的內容。但是,錄音、錄影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三是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

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想辦法收集以上證據,否則對維權不利。

9樓:網友

搜一下《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仔細看一下第二條,你單位應該做不到不留下一絲證據的,用心蒐集一下。祝你好運。

10樓:有種缺點叫聰明

別打官司,法制社會就是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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